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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的传统村落保护
发表日期:2014年1月14日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张友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对蕴含着逐渐消失的乡愁和农耕文明的传统村落,如何持续性地进行有效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传统村落是建筑文化的精髓,它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农业文明时代的乡村经济和极富人情味的社会生活,是保存着中华文明的一份集体记忆。山西是传统村落典型省份,已统计的有3000多个传统村落。但是,从山西调研的情况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村落的原始性、文化性正面临逐步瓦解和消失的危险。

  逐渐走向衰败的传统村落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致使传统村落大量衰落、消失。主要表现为三个矛盾:

  一是人居需求与现实困境的矛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落的生活格局远远满足不了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上农村家庭人口的增长和宅基地的限制,绝大多数传统村落都存在 “拆旧建新”“插花混建”的现象。另外,随着传统村落的文化价值和商业利用日渐被人们重视,但在如何处理保护利用与原住民之间关系的问题上,选项较多,例如为开发旅游出让经营权的同时,动员村民整体搬迁,对传统村落文化遗存是致命的打击。

  二是建筑体自然衰败与缺乏维修保护的矛盾。建筑体衰败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传统村落大多是砖木结构,房屋寿命期较短,现在这些村落建筑都有着上百年的历史,受自然风雨的侵蚀,已经到了严重的自然衰败期。当然,有人居住稍进行修缮的,建筑寿命会被延长。但如果不能进行有效保护,那么自然消亡是必然的。在对传统建筑实施抢救式保护之后,受经济条件制约实施常态维护较为困难。

  三是居住民大量外流与活体人文传承的矛盾。随着居住民大量流向城市和社会文化意识的变化,村落非物质性传统文化逐渐遗失。从宗族谱系到祭祀礼仪,从婚丧嫁娶到饮食服饰,从乡规民约到节庆民俗、民间艺术等传统文化正在逐渐变淡乃至消失。同时,物质性传统文化也遭受了冲击,许多建筑上的一些标志性元素,以及村庄重要生活场所中的一些景观元素和文化元素,由于人为破坏形成了严重的损失,比如建筑构件、农耕文化时期一些生活生产方式遗留下来的物件如拴马桩、影壁等,它们本身不可移动,既是建筑构件又是建筑体配置的文化象征。

  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既有社会、历史、文化的原因,也有居民、各级组织以及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对古村落保护的认识还不高。对保护传统村落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到位,“经济是硬指标,文化是软指标”,觉得对传统村落的保护难以在短期内见效,投入大产出小,效果不好。

  二是有限的财政投入难以支撑庞大的文物存量。传统村落多的地方多为偏远落后地区,需要保护的数量很大,往往这些地方经济总量不足,投入保护的经费有限。

  三是受环境条件的影响,保护利用难度较大。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土质疏松、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而古村落多数处在自然环境较差的区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利用。

  四是保护涉及部门较多,难以形成合力。古村落保护涉及部门众多,存在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如文物部门负责古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维修,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文化部门负责古村落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而村民基层组织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和居住条件。

  五是传统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矛盾突出。古村落居民因求学就业等种种原因需离开村落,致使房屋空置逐渐破败;也有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古村落中的生活设施、建筑样式等进行不适当的翻新改造;还有的是由于古村落保护意识薄弱,村容村貌、街巷规划等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致使原有的村落格局、选址特色及景观风貌等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六是受制度制约,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不高。囿于目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政府政策引导不足,致使社会力量在合理利用的范畴内,参与古村落保护的积极性有限。当地居民对于无人居住的古民居,宁可任其荒废,也不打理维护,无法调动村民自发保护的积极性。

  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建议

  传统村落的保护不是一劳永逸的,要建立长效保护机制。要让传统村落文化持久延续,需要形成一种保护常态,健全传统村落保护体制机制。为此,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强化山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要加强政府主导,明确职责和义务。科学认定,依法实施保护,把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写进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保护工作要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盲区和多头管理;在传统村落保护区,赋予基层干部、居民明确的权责和义务,统筹解决传统建筑产权、宅基地和居住需求等问题。

  二要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规划先行的理念。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同时编制试点村保护发展规划;试点村规划要以保护为主,兼顾发展,而且要符合实际,通俗易懂。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拓展保护利用手段,加强保护管理水平;研究解决保护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的政策性问题,在政策层面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建立市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四要实施分级分类重点保护,多元融资予以支持。对传统村落进行科学、客观地评价和认定,使确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村落列入国家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和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梳理传统村落资源;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对我省传统村落进行分类,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工作,解决保护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
  五要注重民生改善,实现可持续保护。坚持传统村落保护优先的理念,始终把传统村落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严格保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允许对传统民居在不改变原貌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改造;提倡利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

  六要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实验区。鉴于目前传统村落遗产的特殊性和保护的重要性,山西传统村落保护的紧迫性及其典型性,结合山西省“国家级综改试验区”政策,山西可以作为一个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试点省,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实验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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