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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3年9月5日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李佳霖
近日,《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条例,更多苏州古村落有望纳入保护范围。而在破解资金投入和古建筑产权流转两大难题上,该条例也作出了探索性安排。
苏州市已拥有周庄、同里等1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以及陆巷、明月湾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但仍有数量众多的古村镇没有纳入保护范围。根据吴文化研究会的《关于苏州农村集镇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的调查》,苏州6县、市168个乡镇中85%左右都是清代和清以前的古老乡镇。调查发现,至今保存有历史遗存的集镇和村落还有100处左右,风貌和格局保存比较完好的有48处。它们之中,或者没有列入控制保护名录,或者已经被“边缘化”,有的甚至面临被拆迁的危险。
而根据《条例(草案)》,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古村落可申报苏州市古村落:村落形成于1911年以前,能较完整体现一定时期的历史风貌;村落内河道水系、地貌遗迹、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完整;文物古迹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保存古建筑、古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10处以上;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
具体到古村落的保护措施上,《条例(草案)》强调,古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古村落内传统街巷风貌整治和立面改造方案,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并征求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条例(草案)》特别强调,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房屋。翻建、改建、修缮房屋的,应当保持原有的色彩、体量、高度、形式,并符合古村落整体风貌要求。
在古村落的保护资金上,《条例(草案)》要求,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村落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古村落的抢救性修复。同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出资、捐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古村落的保护。
此外,《条例(草案)》还鼓励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参与古村落保护,所在地村民可以以其所有的古建筑、房屋、资金入股参与古村落保护。古建筑可以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而在古建筑产权流转上,《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保护需要依法调整规划,使得古村落内的古建筑可以通过非农建设用地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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