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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诗意栖息的最后家园
发表日期:2013年6月29日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罗杨
      “竹篱茅屋趁溪斜,春入山村处处花。”苏东坡笔下的诗意景致,描绘的是我们祖先代代沿袭的生活环境,也是我们美好记忆传承的精神家园。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饱经沧桑的古老村落正在迅速消失。如何让传统村落以及依附于其上的民间文化得以保存和传承?如何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寻找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都成为当今亟需破解的难题。
      青山翠竹、粉墙黛瓦,牧笛山歌、蛙声蝉鸣……,这些传统村落中农耕文明的恬美情境,是祖先遗馈给我们的一笔丰厚精神遗产。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古老的村落正在迅速消失。据民政部统计,2002 年,我国尚有自然村落 363 万个,至 2012 年已锐减至 271 万个,10 年间消失约 90 万个,平均每天消失约 300 个。城镇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但是,我们也有必要对曾经的文明加以传承和梳理,不能让一个民族失去对往日的文化记忆。

      “另类遗产”的新视野
      我国的古村落是遵循传统“天人合一”观念的居住方式,是我们祖先长期适应自然、利用自然的见证。它如同一部历史教科书,记录和镌刻着民族的文化基因和历史记忆。古村落不仅仅是一个地点和空间,它还保存着年轮的印痕和光阴的故事。保护古村落,绝非被动地对抗岁月的磨蚀,而应更加注重对其人文生命的挖掘与扬弃。梁漱溟先生曾说过:新文化的嫩芽绝不会凭空萌生,它离不开那些虽已衰老却还蕴含生机的老根——乡村。
      古村落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有自己的外形和内核、精神和灵魂。完整的古村落不仅包括民宅建筑、桥梁、祠堂、古戏台等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还应包括与之密切关联的各种民俗、生产生活方式、婚丧嫁娶、民间信仰崇拜、民间艺术等口头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解古村落就可以理解文化的民族密码和历史细节,读懂古村落就可以读懂民间文化的百科全书。文化遗产的丰富性留存在古村落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闪烁在古村落里,文化的多样性散落在古村落里,民间文化的独特魅力汇聚在古村落里,中华文化的根脉深扎在古村落里。冯骥才先生评价说,最大的物质遗产是万里长城,最大的非遗是春节,最大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古村落。
      诚如冯骥才所言,古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是另一类文化遗产。我们之所以把它归为另一类,其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类过去没有在学术理论中专门涉及的遗产类别。联合国确定的文化遗产理念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而古村落则不同,我们要保护的不仅是物化的遗产形式,比如村落的建筑,同时还要保护非物质的遗产,比如那些活态的文化样式。更为重要和特别的是,这些村落至今还在生长着、发展着。村里的建筑还可能会改造、修整,村里的人们在传承文化的同时还在与时俱进地创造着活态的文化。因而,古村落成为一个物质与非物质的完美结合,不仅蕴含历史,而且面向未来。
      有鉴于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于 2012 年 4 月启动了有关全国传统村落的摸底调查工作,并于同年 9 月 29 日发布了全国传统村落调查结果。结果显示,我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登记上报了 11567 个村落信息,登记上报 1000 个以上的省有云南、山西和贵州,占登记上报总数的 31.8%。此外,有 16 个省级行政区分别登记上报了 300 个以上传统村落,共计 10259 个,占登记上报总数的 88.7%。这说明各地增强了对古村落保护的意识,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2013 年初,住建部等正式公布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水峪村等 648 个村落入选第一批传统村落推荐名单,标志着古村落保护进入到新的阶段。以往的研究中“古村落”、“古民居”、“乡土建筑”、“乡土文化”等多种提法,统一为“传统村落”的新理念。
 
       化解危机 寻求平衡
       在城市化浪潮的强力冲击下,人们产生了一种误解:城市化就是消灭农村,现代化就是消灭农民。其实,这种认识是有违科学发展观的。传统并非落后的代名词,农业国一样可以成为现代化国家。农业文明有着许多低能耗、低污染、可持续等城市及工业文明所不具备的优势。从文化相对论的视角审视,城市并不比村庄呈现出多少优越性,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追求城市的生活呢?这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之间不同的资源配置有关。相对而言,城里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更高的收入,更好的教育和医疗条件。我们不应把城市建设的规律照搬到农村,不能按照城市人的逻辑理念想当然地规划改建农村,而应尽可能多地保留农村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地方文脉。我们应当把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等现代文明送到农村,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现代化,让那里的人们享受比城市更宜居且更富有诗意的田园生活。保护传统村落并不会阻碍现代化的发展,反而可以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和动力。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很多美好的东西只有当失去时才发现它的宝贵。在城市化进程中,鳞次栉比的水泥森林再次唤醒了人们对古村落的重新认识。田园牧歌式的居住方式不仅是古代人的生活理想,更是当代人的精神诉求。我们在渴望享受现代城市文明的同时,也渴望留住那些曾经养育了我们祖辈、温暖了我们心灵的原生态、多样性的传统村落。
       保护与开发永远是一对矛盾,是把传统村落作为文化基因完整地加以保护,还是作为生财之道尽快地开发赚钱,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寻求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就成为一个新的难点和课题。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和开发一定要按客观规律办事,切忌在开发和建设中造成不可补救的破坏,以避免饱经沧桑而幸存的传统村落在不当开发中消亡。各级政府在古村落保护工作中应本着高度的文化自觉,以历史的情怀、超前的眼光、长远的规划和持之以恒的决心,注重其文化内涵的活态传承,正确面对历史与现实,正确处理经济与文化,正确看待遗产与利益,正确评判政绩与公益,寻找出一个适合国情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两全之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传承保护机制,从而不断增强传统村落的魅力和生命力。

      为传统村落保护立法
      传统村落的保护相对于以往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没有先例可循,而且没有法律可依,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难点。
      由于我国民间文化领域在城镇化中及早发现了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我国政府当机立断,开启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先河。但是,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今天我们已有第一批传统村落挂上了被保护的牌子,而实际上这些村落仍处于缺乏有效监管和维护的状态。新近出台的“传统村落认定体系”,尚不具备已有的“文物法”及“名城名村保护条例”的法律地位,被挂牌的传统村落基本上属于行政概念,尚未纳入法制保护的轨道。比如,传统村落中的民居均为个人所有,不能依照《文物保护法》成为国有单位,这就造成了对房屋的拆改建如何管理、保护房屋的原有风貌由谁负有责任等一系列新的问题。
      一些对传统村落保护较早的地区,已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自己的保护方法。如江苏省对传统村落古民居的保护主要有 4 种方式:一是将古民居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二是以建筑群的形式加以保护;三是地方政府将其适当开发成旅游资源,大范围地整理包装;四是依靠单位和个人自发保护。江苏文化部门总结古民居最理想的出路,是将其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同时维持其原生态的状态,即依旧让居民住在里面,保持原有的人口结构、生活方式及文化习惯,让古民居在现代社会中发挥民居功能。只有这样,才成其为一种活态的保护。不可否认,对于传统村落这样一项最为大宗的、另类的文化遗产,仅仅停留在发现、认定、挂牌殊难达到真正保护的目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法律,使那些已经挂上牌子的传统村落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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