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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1年10月31日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周宵鹏 赵剑 史向广
传统村落承载着厚重的人文情怀,不仅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5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河北省邢台市有40个,占全省中国传统村落总数的19%,成为河北省历史文化瑰宝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统村落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邢台建设、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邢台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邢台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予以审查批准,已于2021年7月1日实施。《条例》共32条,是河北省设区市首部规范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保护范围厘清各方职责
《条例》对纳入保护的村落范围、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分区分类保护措施、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合理利用与促进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条例》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层次的传统村落纳入调整范围。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传统村落的专门立法,传统村落也没有直接的法定概念,《条例》以应保尽保、突出重点为出发点,明确将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作为调整对象,并对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目前尚未认定的预留了空间,形成了国家名录和地方名录相衔接的分级保护体系。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指村落形成年代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条例》对市、县、乡镇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作出分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编制和实施、传统建筑维护和修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落实规划实施所需的建设用地,并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住建、文旅、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履行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等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搜集、整理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基本信息等工作。
明确编制规划分区分类保护
编制保护规划是开展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充分发挥保护规划的统领和规范作用,《条例》加强顶层设计,详细规定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同时,《条例》要求发展规划报审前,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和公示;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条例》创新保护措施,因地制宜制定了分区分类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发挥各方社会主体的积极作用,《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突出特色、活态传承的原则”,针对传统村落的不同区域和传统建筑的不同类别,应当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为了提高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根据传统村落不同地段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行分区保护;根据传统建筑的结构形式、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等价值因素,突出保护重点,实行分类保护。
鼓励保护利用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重视维护修缮,有效提高对传统建筑的保护和抢救力度。明确规定,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对传统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其中自筹资金修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在传统建筑有毁损灭失风险,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此外,还要求维护和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和修缮,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
《条例》鼓励保护性利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增加村民收入。规定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传统建筑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鼓励支持传统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历史文化资源、红色革命遗迹等进行整合利用,优先将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纳入乡村旅游线路;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增强传统村落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条例》还强化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利剑”作用。为引领和保障邢台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和部署,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条例》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接、行使的,从其规定,涉及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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