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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
发表日期:2020年9月7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字强

     新华网昆明9月6日电(记者字强)日前,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云南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单行条例,将为当地传统村落保护开发提供法律依据。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是一个拥有悠久农耕文明史的传统农业县,经过各民族千百年繁衍生息,造就了众多形态各异、风情多样、历史悠久的传统村落,现有4个国家级传统村落、5个省级传统村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过程中,镇沅县出现拆旧建新、无序拆并,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遭到破坏等问题,加之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缺乏投入,传统村落和建筑的历史风貌逐步消失。

  制定保护条例刻不容缓。镇沅县结合实际,启动制定单行条例,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进行保护管理。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经实地调研、研究论证,报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通过。

  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职责,针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随意改建或无序拆并等问题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条例明确提出要注重“活态”传承,在保护村庄原有功能的基础上,整合资金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打造“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农耕文化。

  在保护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镇沅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农村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住建部门对传统村落内的民居建筑风貌进行监督管理。文旅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古桥、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的保护,并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单体民居建筑实行挂牌重点保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历史遗址遗迹应当保持原状。确需维护、修缮的传统民居,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保持传统村落的原有格局和风貌。

  在建设利用方面,条例明确,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建筑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保持原有的建筑风貌。外观改造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采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不得使用彩钢瓦、琉璃瓦、空心砖及鲜艳涂料等现代建筑材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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