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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传统村落保护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当务之急
发表日期:2019年3月18日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周丽


“大量本来应该保护的村落由于不在保护范围之列正在迅速消失,有的推倒重建,有的无人问津。更重要的是,由于保护思路的偏差,即使是被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许多村落,也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开发的情况。究其根源,发展需求与保护要求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保护的矛盾在当前显现的更加突出。”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在接受《建设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是彰显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要统筹保护、利用和发展的关系,努力保持村庄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

“2018年,我参加了全国政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调研、国务院大督查河南督查调研和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转型可持续发展调研,这三次为期超过30天的调研活动以及对上百个乡村的实际考察,再次印证了上述观点,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对传统村落完整性保护的紧迫性。”连玉明说道。

2018年5月25日,连玉明参加了全国政协第3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并做了发言。连玉明在发言中指出,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保护实践,严重制约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完整性保护。他建议尽快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提上国家立法议事日程,同时加快《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加紧研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法》,逐步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以提升立法层级和法律约束力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性保护。

在这次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发言中,连玉明还特别提出三个担忧:一是新形势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中文化会不会成为旅游的牺牲品?二是乡村振兴中会不会对大量乡村包括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运动”方式进行大规模拆迁、重建而失去活化利用?三是某些政府或政府官员会不会以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换取新一轮乡村振兴的政绩?这三个担忧,正是连玉明再次以提案方式建议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最根本动因。

基于此,连玉明提出以下三点具体建议:

一、加紧研究推进传统村落保护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超前谋划并加紧启动《传统村落保护法》的立法工作,首先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作为重中之重加以规范。住建部等相关部门应先行研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配套政策。这项工作宜早不宜迟,越早效果越好。

二、加快制定和全面实施传统村落保护标准。加快传统村落保护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鼓励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对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可以放宽条件,先保护后开发。

三、健全完善传统村落保护机制。一是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的认定与监管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责任考核制度;二是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进一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传统村落保护普查、分类、评级和监督中的独特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协同保护机制,建立大数据平台,创新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工作模式,健全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商制度,确保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此外,《建设报》记者了解到,连玉明还带来了关于实施特色小镇“负面清单”制度,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特色小镇发展是一件大事,它将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背景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平台。如果搞不好,只会适得其反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连玉明研究认为,特色小镇是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双向推进过程中的战略支撑点,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嵌入式创新平台。高质量、特色化、可持续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遵循规律、产城融合、守住底线的原则,当务之急是研究制定特色小镇发展的“负面清单”。也就是说,除“负面清单”禁止的以外,其他均可以交给市场,政府不宜过多干预。

连玉明具体建议道:

一、特色小镇不能简单等同于小城镇。特色小镇核心在小,关键在特。小就是要科学规划空间规模,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投资规模,不贪大求全,盲目扩张;特就是要在产业特、要素特、功能特、文化特、风貌特上下功夫,不急于求成,盲目照搬,要走出一条小而特、小而专、小而高、小而精、小而活、小而美的发展之路。

二、特色小镇不能搞成房地产项目,更不能以小镇为名跑马圈地、大拆大建。特别是对于有条件转型的工矿区和古村落,要更加注重对工业遗产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能推倒重来;要特别强化与原住民的融合发展和活化利用,不能简单地搞所谓的“腾笼换鸟”。

三、特色小镇不能政府过度参与,更不能以土地为抵押盲目举债。要防止政府大包大揽,防止政府为企业举债“背书”,防止政府通过国有融资平台和PPP项目变相举债造成的隐形债务风险。

四、特色小镇不能破坏生态环境。特别是后发地区不能以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引入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为代价谋取现实利益和短期收益。恰恰相反,生态环境和蓝绿空间正是特色小镇“特”之底色。

五、特色小镇不能搞“运动式”开发。对特色小镇建设,各级政府不能下指标、乱命名、发牌子、戴“帽子”、搞评比,坚决防止一哄而上,拔苗助长,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防止形成空镇、鬼镇、烂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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