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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发表日期:2018年8月4日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黄世钊

恭城于隋末大业十四年(公元618年)置县,至今已有1400年历史。恭城瑶族自治县于1990年9月25日成立。恭城的传统村落、传统建筑是不可多得的文化财富,为此,恭城县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传统村落。

  7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批准恭城县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于2018年2月8日表决通过的《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恭城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传统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也不得改建、扩建。

  明确恭城县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

  恭城县除现有的传统村落、自治区传统村落以外,还有一些村落虽然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传统村落要求的“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的条件,但村落文化遗产、环境格局、历史风貌保存良好,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可以申报认定为恭城县传统村落予以保护。条例为此规定了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

  条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恭城县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等保存较好,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村落;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整体格局保存良好;村落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拥有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条例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村落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提交恭城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恭城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恭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恭城县传统村落,设立标志牌。

  刻划涂污损坏和擅自拆除或迁移传统建筑要受罚

  条例规定,传统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传统建筑因故或者自然倒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护好其构件,并及时报告传统村落群众性保护组织。传统建筑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所有权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

  条例同时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填塘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河塘水系或者道路、桥、亭、门楼等影响传统村落公共环境的行为;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埋设管线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刻划、涂污、损坏传统建筑和村落保护设施的行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厂棚等影响传统村落环境风貌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村落道路、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存粪便、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和畜禽尸体的行为;其他影响传统村落保护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

  条例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的传统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凡违反规定,刻划、涂污除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传统建筑和村落保护设施的,由恭城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凡违反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除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传统建筑和村落保护设施的,由恭城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催告仍不恢复原状的,恭城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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