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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传统文化“基因”如何延续
发表日期:2017年4月24日      来源:凤凰网      作者:陈旭峰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古村落众多,人们对古村落传统文化保护重要性的认知越来越到位。但是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古村落传统文化保护面临着众多挑战。那么,在古村落保护中应该如何更好地来延续传统文化“基因”呢?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古村落“消失”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据有关专家统计,古村落数量从2000年到2010年十年之间消失了数十万个,相当于每天消失300余个自然村落。伴随着古村落“消失”的是传统文化“基因”的“消失”。

传统文化“基因”是古村落的“灵魂”。在古村落的保护中,传统文化“基因”保护和传承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古村落的保护不仅涉及有形的物质层面的外在保护,集中反映在古村落建筑形态的保护上,这是古村落“硬实力”的体现,还涉及无形的文化层面的内在保护,集中反映在古村落传统文化“基因”的保护上,这是古村落“软实力”的体现。如果把物质形态的外在保护比喻为是对人的“躯体”的保护,那么文化形态的内在保护就是对人的“灵魂”的保护。

对于古村落保护中物质形态与文化形态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说。第一个层面,物质形态保护与文化形态保护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有物质形态保护而没有文化形态保护,这样的古村落虽然“躯体”活着,但其“灵魂”早已不复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说,传统乡土文化“基因”是古村落的“灵魂”,传统乡土文化“基因”的保护与传承对于古村落保护来说至关重要,从根本上决定了古村落保护工作的成败。因此,物质形态保护的缺失突出表现为大量的古村落在加速“消失”,而这些古村落的“消失”同时也就意味着传统乡土文化“基因”的“消失”。第二个层面,物质形态保护是基础、文化形态保护是关键。在古村落保护中物质形态的保护是基础性的,离开物质形态的保护来谈论文化形态的保护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在古村落保护中文化形态的保护是关键性的,文化形态保护才能让古村落真正“活着”。

古村落传统文化“基因”正在消失。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古村落众多,人们对古村落传统文化保护重要性的认知越来越到位。但是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古村落传统文化保护面临着众多挑战。突出表现在古村落传统文化“基因”正在消失,其危机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古村落的“消失”使传统文化“基因”的保护与传承失去了根基。我们都知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道理,传统乡土文化“基因”是建立在古村落这个有形载体上的。如果古村落这个有形载体已经“消失”了,传统乡土文化“基因”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必将慢慢“枯萎”直至“消亡”。因此,传统乡土文化“基因”的存在是离不开古村落这个有形载体的。而近年来,随着乡村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大量的古村落在加速“消失”,这对古村落传统文化“基因”的保护和传承构成了极大威胁。

其次,古村落人口“空心化”使得传统文化“基因”的保护与传承失去了主体。我们知道人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如果人都没有了,那么一切都将是空谈。随着城市化浪潮的推进,大量乡村人口外出务工,使得乡村的农耕文化、宗祠文化、民俗文化、技艺文化等传统乡土文化正在慢慢“失传”。乡村人口大量外流改变了传统社会中乡土文化“基因”传承的代际“接力”模式,特别是在当前外出流动人口以80后、90后为主体的背景下,传统乡土文化“基因”难以传续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对于第一代外出流动人口来说,其保护与传承传统乡土文化“基因”的观念和意识还是较为强烈的,而对于新一代外出流动人口来说,其保护与传承传统乡土文化“基因”的观念和意识已经非常薄弱了。可以说,古村落人口大量外流必将使传统乡土文化“基因”日渐凋零。

最后,城市化的乡村教育使古村落传统文化“基因”的保护与传承失去了载体。文化“基因”的保护与传承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需要通过教育者的言传身教、被教育者的耳濡目染来完成文化“基因”的社会化习性。然而,我国当前乡村教育城市化的特征非常突出,这不仅表现在教育目标的城市化,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农家子弟离开乡村,还表现在教育内容的城市化,在乡村教育中基本看不到传统乡土文化“基因”的影子,灌输的都是城市现代文化“基因”的内容。特别是近年来实行的“乡村学校布局调整”政策更是为乡村教育城市化起到了极大的“推波助澜”作用,使乡村学校彻底离开了乡村。可以说,乡村教育的城市化对于乡村教育更好发挥传统乡土文化“基因”的保护与传承功能是极为不利的。

古村落传统文化“基因”如何延续。既然传统文化“基因”在古村落保护中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在古村落保护中应该如何更好地来延续传统文化“基因”呢?以下几个方面是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

首先,要完善古村落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古村落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仍很不健全,更多的是以规章、办法、规定、通知等形式出现,而不是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古村落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国家和地方专项法规,积极推动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使我们的古村落文化保护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做好古村落文化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古村落文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出现破坏古村落文化的违法行为,就必须要一查到底、追责到底,从而使古村落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其次,要加强政府在古村落文化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在古村落文化保护工作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必须要加大政府对古村落文化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二是政府必须要加强对古村落文化保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资金利用的公开透明度,使这些资金的效用实现最大化;三是必须要加大政府对古村落文化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四是政府必须要加强对从事古村落文化保护的相关主体的监管工作。

再次,要加大古村落文化保护的社会参与力度。从整体来说,我国还存在着公众古村落文化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落后地区,公众对古村落文化保护问题的认识不够,存在非常明显的利益导向。因此,首先必须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的古村落文化保护意识。在此基础上,一方面,要拓展公众参与古村落文化保护的有效渠道。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参与的渠道是否多样,二是公众参与的渠道是否有效。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会组织在古村落文化保护中的参与力度。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各类社会组织在古村落文化保护中的参与度是不够的,没有很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开展古村落文化保护工作。

最后,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古村落文化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当前,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我国很多古村落文化保护存在着过度利用的问题,没有很好处理文化保护与文化利用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文化利用是手段,文化保护才是真正的目的,古村落传统文化的利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因此,必须要反对古村落文化保护过于市场化、商业化。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古村落文化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吸纳民间资本力量,从而加大对古村落文化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通过市场机制来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待遇水平,从而切实解决古村落文化保护中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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