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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日期:2017年4月1日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佚名

福州新闻网4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结束。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次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立法。今后“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也许就没那么难了。

  目前,我省共有历史文化名城8个,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9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5个、传统村落125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数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二和第六。法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申报条件及程序。法规强调“一盘棋”的理念,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与城市、镇、村庄规划的衔接。

  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先予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历史建筑。

  条例强调要加强活态保护,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注重调动原住居民保护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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