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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村落的思考
发表日期:2015年12月15日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夏周青
       经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委员会评审认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等七部局2014年公布的第三批传统村落名录,海南省有12个村落入选,加上之前入选第一批传统村落名录的7个村落,目前海南省的传统村落已有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三卿村、定安龙湖镇高林村、澄迈金江镇大美村、东方江边乡白查村、乐东佛罗镇老丹村、三亚崖城镇保平村等19个村落。为了保护好海南的传统村落历史生态,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当下,各级政府应该加快推进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项立法,确保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认真谋划海南传统村落可持续开发建设与科学发展的路径。

       

       加快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专项立法

       

       目前,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层面,全国各地都有了保护传统村落的自觉,针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已经卓有成效。但在传统村落的保护性开发上,海南起步较迟、发展较晚,许多方面还很欠缺,这其中就包括关于传统村落的立法保护。

       从传统村落的保护现状和传统村落的长远发展来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盘清传统村落的多样性原生态信息、组织一些抢救性保护性活动和严格申报与审批流程这些工作上,而是要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针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体系。

       到目前为止,海南尚没有一部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门性地方行政法规,传统村落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缺失。当下直接针对传统村落保护的仅仅是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等行政法规。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虽有一些间接地适用于传统村落保护的条款,但却并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善的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针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各级政府应该加快推进传统村落保护专项立法。

       首先,应尽快制定出一部《传统村落法》或者《传统村落保护法》,以此作为传统村落保护法律法规的统领。

 其次,应该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分工和特点制定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具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针对传统村落建筑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政令;第二,针对传统村落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政令;第三,针对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政令。再次,应当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各市县传统村落分布及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用于当地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性政令法规。

       另外,针对已经制定出的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部分行政法规或者法律中已经不适宜或相互矛盾的条文应当及时加以修订,使之真正能落到实处,起到保护传统村落的积极作用。

       

       确保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制定针对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并非意味着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完成。因此,在制定专项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执行与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一,厘清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权责,强化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传统村落是一种复杂的、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群聚落形态。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将涉及到住房保障与建设、民政、财政、文物保护、文化建设等诸多部门。因此,在具体开展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时应厘清各方权责,既要避免权责交叉相互掐架,又要避免出现权责空白区域。在厘清各方职责后,要加强各执法队伍的执法力度,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必要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成立专门的传统村落保护机构,确保传统村落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二,依法加强对支持传统村落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省、市(县)财政部门设立有支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专项资金,并且依法加强监管,确保这些专项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上。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精准到位、有账可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三,严厉打击针对传统村落的文物违法案件。文物违法案件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一项巨大挑战。文物建筑是传统村落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极其重要的科学历史文化价值。对传统村落文物建筑的破坏往往是对传统村落文化传承的毁灭性破坏。因此,必须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针对传统村落的文物违法案件。

       第四,重视宗族宗法乡规民约在传统村落保护性发展中的作用。保护与发展传统村落一方面要避免来自外界的破坏,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传统村落原住民自身对村落的破坏。在传统村落中,一代代传承下来的宗族宗法、乡规民约可以说是不成文的“法律”,往往比法律法规更容易被村落原住民所认可和遵循。因此,可以在传统村落中积极开展乡规民约教育,但要注意对一些不符合当代价值观的封建教条加以甄别和摒弃。同时,一些普遍得到认可的乡规民约,可以考虑将其上升到法律法规,强化其约束力和覆盖范围。

       构建传统村落保护性发展的良法框架,必须要做好全面盘清传统村落的多样性原生态信息、严格传统村落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保障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等工作,建立起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子孙后代“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使传统村落的历史文脉得到延续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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