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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4月18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曾伟
编者按
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农耕社会,在传统村落中保存了大量的古民居、寺庙祠堂等各类文物建筑,这些文物建筑体现了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也是村落文化的精华所在。据初步统计,全国现存的200多万个村落中,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超过20万处,占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26%。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万余处。安徽西递宏村、福建土楼、广东开平碉楼等村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从历史文化角度,传统村落是我国历史文化的鲜活载体,维系着中华民族最为浓郁的“乡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可以为我国城镇化发展保留可资借鉴的历史文化脉络,使城市建筑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从改善民生角度看,传统村落很多分布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村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十分迫切。在严格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完善这些传统村落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是推进城镇化的应有之义。
但目前,我国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尤其是文化精神和内涵的保护传承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重申报轻保护、重建设轻遗产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区在传统村落保护与改造中,“空心化”现象比较严重。
全国政协常委,文联副主席、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
建立严格和科学的传统村落保护体系
当前,传统村落问题是全社会关切的焦点之一。传统村落保护涉及部门多学科多,它自身又因民族的多样和地域的多元而千差万别,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庞大而艰巨。必须从实际出发,抓住问题关键,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保护体系。
现在提几个建议,供思考:
一、首先是传统村落的科学认定。认定前先制定标准,认定标准要与保护标准和监督标准统一。但对传统村落的认定不能只凭标准、条文和地方申报的资料,关键是评定专家必须到现场做全面详尽科学考察;各学科评定专家都应齐备;评定程序必须严谨规范。
二、传统村落要有责任保护人。村落的管理权属于当地政府,政府在申报列入国家名录时必须书面承诺保护,获准后要签署《保护承诺书》。他们对传统村落保护负有主要责任,保护不力就要受到问责。
三、监督是科学保护的重要保证。日常的监督工作主要在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都应有监督机制,设主管人和监督员,监督情况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对监督结果应进行年度审评。
四、传统村落保护必须有法可依。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文物法》,国家非遗保护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样,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有法律保障。《村落法》应抓紧制定,并使监督与执法紧密结合起来。
五、传统村落一俟确定,首要工作是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规划包括保护与发展两大内容。传统村落一边要传承好中华民族根性的历史文明,包括物质遗产与活态精神性的人文传统;一边要把现代科技引入村落生产与生活,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
六、村落最终应由谁来保护?应是老百姓(特别是原住民)保护。所以,启迪老百姓的文化自觉才是最关键的。首要工作是对传统村落相关政府领导进行培训,启发文化自觉,确定正确观念;继而对各村落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科学标准,树立文化责任;再就是对村落原住民的文化自觉的启蒙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仇保兴:
将传统村落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主要导向
总体上,这几年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展比较顺利。首先,动员比较广泛。其次,工作比较主动。再次,财政部给予了大力支持。但传统村落保护仍是新事物,不少地方尚未列入议事日程,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农村建设中的错误做法毁坏了传统村落。不少基层的干部群众盲目追求城乡同一化,大规模拆旧建新,造成大量破坏。我们不能把传统村落改造成城市社区,相反应该将传统村落保护作为今后新农村建设主要导向。
二、盲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破坏传统村落。现在不少地方搞增减挂钩走了样,成片拆除合并自然村落,盲目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使传统村落遭到毁灭性破坏。为此,增减挂钩要严格控制,也有必要重新审视。
三、移民搬迁也造成了对传统村落的破坏。当前,不少地方不切实际地寄希望于通过整体搬迁使传统村落的居民快速脱贫。这些做法脱离实际、一厢情愿,不仅对传统村落造成破坏,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
四、保护资金缺口还比较大。目前,中央财政整合了5个专项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覆盖村庄基础设施、环境整治、文物和非遗的保护,但文物方面只支持省级以上文保单位,非遗方面只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但目前三批传统村落中,还有2.5万余处历史建筑、20多万处各类传统民居没有列入支持范围。
五、村民和社会参与程度还比较低。已列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多数地处偏远贫困地区,老百姓普遍认为拆了新建省事、便宜,所以造成不少破坏事件。此外,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虽然是一条好路子,但目前各地传统民居租赁、产权置换等政策还在摸索之中,缺乏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文联主席、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潘鲁生:
保护传统村落就是保护农村的文化生态
一、探讨传统村落保护的问题,“城镇化”是重要背景。一是全面客观看待城镇化建设与传统村落保护的关系,保护与建设是对矛盾,又是发展机遇。二是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是一个文化战略问题,应守住农村的文化底线。三是对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提升到“文化生态保护”的高度来认识。
二、保护传统村落,就是保护农村的文化生态,对空壳空巢的村落进行内容补济,发掘盘活农村文化资源,发展手工艺生产,改善村民生活,提高传统村落的再生能力。一是传统村落保护要有生活内容,要有传承人。二是发展乡村旅游要有文化保护意识。三是可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手工艺产业”,成立农村手工艺合作社。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要建立“文化扶贫”机制;建议成立“国家扶贫公平贸易机构”;让村民自愿保护好他们的家园,靠传统手艺致富。一是实施文化扶贫项目。二是为手艺人建立公平贸易渠道。三是鼓励公益机构办学助教,培养农村传统技艺人才。
四、本着政府主导、专家参与、村民受益的原则,修复传统村落的文化生态,留住村民,留住手艺,避免空心化。一是以人为核心,从保护村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谈保护,谈建设,列入民生工程。二是实现“一地一规划”、“一村一方案”,吸收专家意见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三是建议政府依法出台我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条例。
总之,政府、专家、村民要明确各自角色与立场,从城镇化建设发展全局来衡量,站在农村土地改革、农村文化建设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的宏观角度来思考,并制定科学、实际、符合村民意愿的政策与措施,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文化战略意义上,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把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落到实处。
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励小捷:
解决资金投入难题 留住村落原住村民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难点:一是个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问题。二是把原住村民留住的问题。
资金投入方面,目前各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尽管对个人产权国保单位最高可给予工程费50%的经费补助,但前提是个人先出资修缮。此外,由于制度建设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到位,依靠社会力量解决个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问题也不现实。建议国家设立文物保护公益基金。初创阶段可考虑设立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公益基金,结合我国实际,中央财政首期投入不少于10亿元,以后投入逐年降低,直到实现基金独立运营;基金划出一定比例进行经营性投资,并将经营性收入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基金使用拟实行申报制,产权人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把原住村民留住的问题,原因较复杂:一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另谋发展。二是村民居住地选择是个人权利,部分原住村民为了享受更加舒适和现代化的居住条件,自行离村而去。为解决村落中原住村民流失严重的问题,建议:一是反对将原住村民整体迁出,对村落进行商业开发。必须将村落旅游开发规划纳入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对人口密度过大村落,在村落附近安排住宅建设用地。二是允许对属于文物的传统民居进行适当改造,让留在村里的居民居住质量得以提升。三是提倡利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资源发展特色产业,使原住村民在村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不低于外出打工平均收入。并提倡当地为原住村民提供多方面扶持或奖励补贴。
全国政协委员,作家协会副主席廖奔:
重新认识汉族古村落民居的内涵
我国传统村落有不同内涵:一种是少数民族民居,由于其具备较大民族性与文化独特性,以往比较重视。另一种是汉族古村落,由于存量较大,人们对其价值认识不清,以往破坏较大,需重新认识其内涵。
一、文化内涵。汉民族建立起以儒学为主导的社会政治形态、文化形态和生活形态,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自然经济的聚族而居、渔樵耕读的传统村落形态是封建社会之本。封建时代成功人士以村庄生活为依托,走向城市、走向全国,最后携带巨大财富和丰富文化信息回归,在村庄留下众多文化遗迹。
二、两种类型。全国汉族古村落分布可分为南北两方。北方本为祖基,南方则是北方人南下后的居地。然而从今天存留的村落看,北方由于战乱频仍,村落不容易留续。所以北方村庄独姓者少,杂姓者多,少有宗祠,历史短暂。而南方由于衣冠旧族南移,更好保留了中原文化根脉。南方古民居和古村落较早较古,承继千年不变的村落有很多。
三、汉族古村落破败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晚清农村破产,帝国主义掠夺、军阀混战、水旱蝗灾,清朝康乾盛世积攒的国力民财毁耗净尽。后来举乡村以养城市、奉农业以养工业的政策,使得农村无力维持祖业。新时期农民工在城市安家。
四、对策措施。转变保护观念和操作思路:一是对传统村落采取保护手段,不要都改建成博物馆,要建民俗村。二是保护不是为村民和地方获取经济效益,而要维护好传统生态。三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四是树立村民主体意识,不是各级政府用外力保护村落,而是村民应该保护好自己的生活环境。五是要防止引进资本支配了村民的自主权。六是要防止政绩工程的政府思路,防止不当保护措施造成开发性破坏。
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傅惠民:
保护传统村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精髓和中华民族的根基,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和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
北京有着3000年建城史,800多年建都史。这使北京的传统村落具有其他地区不可替代的特点。目前北京市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传统村落认定标准的有52个,而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仅13个。
今年,北京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组织力量对北京市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后发现,虽然政府部门在加强村落文化遗产保护、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扩大传统村落保护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保护工作尚处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存量稀少,保护质量不高;人口流失,部分村落出现空心化现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后,村民生活条件差;一些村落大拆大建,导致建筑风貌损坏严重;既懂经营又懂保护传统村落的专业人才匮乏。
这次调研给我们的启示是:保护传统村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促进村民增收致富作为核心。基于这一思想,此次市政协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和建议案,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治建设、科学制定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等5方面,提出19条建议,主要有:尽快研究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科学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规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村民为主的保护机制;将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传统村落旅游税收优惠政策;改善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为传统村落配备既懂经营又懂保护的村官;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积极推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等。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永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崔永元:
古村落保护要避免“专家思维”和“城市思维”
传统村落保护,我们要避免“专家思维”和“城市思维”。
传统村落保护的调查应该结合实际,考虑当地百姓生活需求。在传统村落调查中,不能只关注村落建筑,还要调查村落文化、习俗等。同时,保护方案应该是供当地参考,而不是要强制执行。
另外,需要关注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村落治理的问题。其实一些乡规民约可以解决很多乡村琐碎细小,但法律很难解决问题。如果政府主动揽下过多责任,不但无法解决琐碎而具有民间特色的矛盾,还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目前,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口头文学、民间曲艺、民间戏曲等传统文化没有得到很好地传承。比如云南和顺,过分商业化使当地传统文化受到影响,朴实的民风消失殆尽。这是我们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要避免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湘江实业公司董事长马国湘:
发挥社会力量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作用
当前,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城镇化的推进对传统农耕社会冲击很大。各方对于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虽有一定共识,但保护资金的供求矛盾依然突出。传统村落产权关系复杂,加上现行农村产权制度所限,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严重受损。为此建议:
一、形成多元化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资本、原住民等各方力量。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加强省、市、县、镇四级政府保护机制建设,设立专项配套资金并落实到位。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由政府牵头建立荣誉档案,授予贡献者荣誉村民或冠名权。探索建立民营资本投融资机制。
二、“输血”变“造血”,坚持传统村落有机利用,积极融入新业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把传统村落保护同当地旅游、文化创意、服务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把握好保护和利用的平衡点。在基本保持传统村落风貌和古民居形制格局前提下,按照实用性、舒适性要求,允许对古民居进行适当改造,形成“投资修缮—经营服务—产生效益—收回投资—投资维护”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积极探索传统村落保护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一致的保护机制。完善有关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快村落房地确权步伐。探索传统村落中私人住宅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支持投资者租赁经营。健全传统村落的认领保护制度,有关社会力量通过签订认领协议,严格遵循保护规划,在承担保护修缮义务的基础上享有古民居的居住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尝试通过股份合作制度适度利用传统村落,引入混合所有制,构建“政府+社会力量+村社主体+村民”的保护利用共同体。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李卫东:
传统村落发展要“留住人”并“兴好业”
保护传统村落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主张是实施“活态保护”。要成功实施活态保护,就要“留住人”并“兴好业”。当前,需要在“文化制度”和“经济动力”两方面破题,使传统村落主体在村庄建设中孕育出“文化主导权”,在传统经济发展上培养起“自生能力”。
对此建议:
一、编制“乡谱乡约”,激发文化自觉。建议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扶持传统村落发掘和编制“乡谱乡约”,记录宣扬古今乡贤、乡情和乡史。
二、绘制“文化地图”,认清传统优势。建议住建部在对传统村落统计造册基础上,设立“全国传统村落文化定位”专项研究项目,遴选出体现核心价值观的“乡音、乡风、乡艺”,绘制“传统村落文化地图”。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追踪平台,引导各个传统村落识别文化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对接“职业教育”,积蓄源头活水。建议教育部在职业教育学校和应用型大学的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中,增加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实习工坊”,创新“村落-学校委托培养”机制,对学生在报考和就业上给予优惠政策。
四、铺设“推广中心”,发挥比较优势。建议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牵头,建立“原产地·传统工艺品推广中心”体系。由政府提供专项补贴,滚动遴选各地传统村落的优秀工艺制品、文化产品,在全国电商、大型商场和著名景区建立“推广中心”,宣传和销售原产地工艺制品。
五、改善乡村就业环境,保障人文永续。建议人社部门在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中设立“乡村就业人员劳动保障革新试点区”。通过试点,有效保障村落发展形成内生动力。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李卫东:
传统村落发展要“留住人”并“兴好业”
保护传统村落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主张是实施“活态保护”。要成功实施活态保护,就要“留住人”并“兴好业”。当前,需要在“文化制度”和“经济动力”两方面破题,使传统村落主体在村庄建设中孕育出“文化主导权”,在传统经济发展上培养起“自生能力”。
对此建议:
一、编制“乡谱乡约”,激发文化自觉。建议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扶持传统村落发掘和编制“乡谱乡约”,记录宣扬古今乡贤、乡情和乡史。
二、绘制“文化地图”,认清传统优势。建议住建部在对传统村落统计造册基础上,设立“全国传统村落文化定位”专项研究项目,遴选出体现核心价值观的“乡音、乡风、乡艺”,绘制“传统村落文化地图”。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追踪平台,引导各个传统村落识别文化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对接“职业教育”,积蓄源头活水。建议教育部在职业教育学校和应用型大学的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中,增加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实习工坊”,创新“村落-学校委托培养”机制,对学生在报考和就业上给予优惠政策。
四、铺设“推广中心”,发挥比较优势。建议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牵头,建立“原产地·传统工艺品推广中心”体系。由政府提供专项补贴,滚动遴选各地传统村落的优秀工艺制品、文化产品,在全国电商、大型商场和著名景区建立“推广中心”,宣传和销售原产地工艺制品。
五、改善乡村就业环境,保障人文永续。建议人社部门在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中设立“乡村就业人员劳动保障革新试点区”。通过试点,有效保障村落发展形成内生动力。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山西省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副院长张友君:
加强政府主导 实施分级分类规划
山西传统村落数量较多。我结合调研的情况就传统村落保护提几点建议:
一、加强政府主导,明确职责和义务。传统村落保护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健全的保护机制,我们现在仍处于民间呼吁、领导批示、部门管理的被动式局面。在国家法律出台之前,建议尽快明确保护责任主体,以政府为主导,省、市、县、镇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各相关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在传统村落保护区赋予基层干部、居民明确的权责和义务,统筹解决传统建筑产权、宅基地和居住需求等问题,在保护传统村落立法中处理好居民利益、产权所有者与保护继承的关系。要对居民进行保护意识教育,杜绝倒卖拟保护的古建筑及其构件的行为。
二、实施分级分类规划,重点保护、多元融资。针对目前我国传统村落数量庞大、布点分散、资金不足等问题,制定战略层面的保护规划,分类分级、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保护。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要做好规划,实施有效保护。关于保护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省级保护资金分类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建立社会资本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工作,理顺其融入渠道,解决保护资金严重短缺问题。
三、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验区。鉴于目前传统村落遗产的特殊性和保护的重要性,山西传统村落保护的紧迫性及其在全国的典型性,结合山西省“国家级综改试验区”政策平台,建议将山西作为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试点省,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验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传统村落遗产保护的模式、方案、政策等进行创新性探索。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杭州市副市长陈小平: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促进传统村落保护
目前,各级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采取了制定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设立专项资金,加强技术指导等多项举措,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各地情况看,这种保护模式未能有效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内生动力不足,整体推进力不高的问题,难以应对快速就地城镇化过程中传统村落“急剧减少,萎缩衰败”的严峻形势。通过对浙江等地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实践案例的调研,建议进一步创新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美丽乡村活动,推动这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美丽乡村建设注重保护优秀传统文化与建设优美环境,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倡导优雅生活方式,在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了最大公约数,走出了活态传承,有机更新的路子,变单纯的要我保护为主动的我要保护,赢得了农民群众支持。破解了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传统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传承传统文化与追求现代生活方式这对最大矛盾。
二、美丽乡村建设在工作机制上,实行“党政主导、部门联合、社会参与、村镇主体”的工作格局,可较好整合资源,解决推进力度不够,规划整合困难,投入不足等难题。破解了实施过程中保护任务艰巨紧迫与保护力度滞后的矛盾。
为此建议:
一、借鉴工业化国家乡村建设的历史经验,总结各地建设美丽乡村的做法,从国家层面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建设美丽的战略举措和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的有效载体,在全国范围加以推进。
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制定建设规划,明确实施指导意见,完善支持配套政策,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由点到面全面开展,整体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可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遗产研究院原院长、研究员,文物学会副会长张廷皓:
高岭-瑶里传统村落规划的启示
十年前,江西瑶里古镇保护也面临诸多共性问题,2005年我院受瑶里镇委托着手编制规划。目前,高岭-瑶里传统村落的主动保护,收入的相对稳定和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的进一步完善,使本地外出打工的人基本减少到零,外来打工人口逐年增加。瑶里的启示和建议包括:
一、解决“三农”问题是保护传统村落的根本途径,保护传统村落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经验。
二、突出农业地位,促进特色农业发展,在山地丘陵区域,提高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劳动生产率。
三、从各地传统村落的实际出发,强调分类指导和以特色传统保护为内涵,编制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以人为本的综合性保护规划。
四、政府主导,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社会广泛参与。当前要特别重视在保护风貌、外形、格局、环境以及保存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政府财政直补;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等。
五、扩大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面,制定传统村落的服务体系标准,让传统村落能留得住农民。
六、充分尊重和发挥农民在保护传统村落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构建具有保护传统村落特色的农村治理新机制;加强传统村落的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与基层农业发展相结合的“长期发展、渐进改造、向内生型转化”的策略落实。
七、重视培养传统村落中的青年知识农民,使其成为农村文明、致富的带头人。
八、鉴于2014年11月21日,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建议各地在贯彻落实的时候,要注意保护传统村落生产方式的农用土地使用模式,并纳入规划。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李东东:
留住中华民族“集体乡愁”
一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到了“乡愁”,强调要让百姓“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我觉得传统村落就是中华民族的“集体乡愁”,或说是中华数千年耕读文化的乡愁。
我对留住中华民族的“集体乡愁”,提两点建议。
一、传统村落保护,重在加强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完善制度。
当前,传统村落出现了两种危机,一是普遍呈现空巢化、老龄化境况,缺少生机和活力;二是缺少有意义的公共文化生活,村民日常生活呈现出碎片化、个体化特征。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也存在两大突出问题:既要避免因为资金困难导致保护力度不够让古村落自然消亡,也要避免城镇化开发建设过程中对古建筑造成不可补救的破坏。
建议彰显政府责任,在国家层面加快顶层设计,切实拿出方案和扶持措施。必须针对南北方、东西部地区差异,制定不同保护措施和方案,实现制度化、常态化;还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可探索建立传统村落建筑认养保护制度。
二、传统村落利用,重在实现合理有效、示范引领、健康长久。
目前在传统村落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开发利用方式较为单一,没有解决好合理利用、有效开发的问题。现在大多采用旅游开发方式,旅游开发对保护传统村落和传统古建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单纯商业化旅游过度开发的内涵破坏问题。
建议相关部门联合设计“中华传统文化村落”基地,像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项目一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首期可分地区、分民俗、分建筑设计一百至数百家基地。随着“中华传统文化村落”基地逐步、稳步增加,相信其开发利用将更有组织、更加合理、更加有效,从而更加健康长久。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武鸿麟:
统筹完善传统村落综合性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方面虽取得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得力,重自然遗产保护、轻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现象日益突出;规划工作滞后,偏离本土文化,过度开发。二是法治缺失,缺乏有效的各部门协作机制;检查监管无力,保护措施不到位。三是整合资金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乏力;村落小区域产业发展落后,保护支撑动力不足。为此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完善综合性保护体系。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督查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完善传统村落认定和评估标准,加强全国性传统村落普查,强化保护和利用规划;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建立“文化政绩”考核机制;增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与村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基金,整合资金投入;加大传统村落配套设施建设和科技投入;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益补偿机制;形成全社会珍惜和保护中华传统村落的合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采取有效的保护模式。目前各地对传统村落的有效保护表现为多种模式:如公路沿线自然村落修旧改造,利用村落原生态景观合理进行旅游开发,进行村落整体性保护等。应根据传统村落的生活方式、本土文化特点,保护与利用重点,予以鼓励总结推广;尽可能引导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和自然状态下保护,杜绝“一刀切”和“千村一面”。
三、科学普查,连片规划,在民族地区建立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区。应通过科学普查认定,连片统筹规划,制定法规规章,出台扶持政策,在民族地区建立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区,并建立相应的国家传统村落生态博物馆。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文化厅厅长张妹芝:
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投入奖补机制
传统村落承担着历史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各级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有必要探索建立资金投入的奖补机制。为此建议:
一、建立财政资金专项补助机制。鼓励支持村民对产权私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保护维修。在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后,当地政府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相关协议,可根据评估情况和承担的公共责任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补助者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置等方面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通过社会募捐、自筹、吸收投资、信贷等方式建立保护基金,可以采用“先修后补”或“事前垫资”等方式进行支付。基金对修缮好的文物和历史建筑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修缮项目的再投入,但可按适当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以提高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基金认购的积极性。
三、探索实行产权转移的保护方式。对于历史价值较高、亟须进行保护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当产权人无力承担修缮经费时,可由当地政府主导,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置换或租赁、购买等方式,将产权转移为政府或集体所有,再由政府出资或集体垫资进行保护修缮。
四、建立政府奖励制度。为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村民自主出资进行维修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定期选择一批外观协调、质量过关、程序规范的维修项目,经过评选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在村规民约中,对危害传统村落文化遗存安全、破坏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城市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名城委副主任曹昌智:
将传统村落保护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重要举措推行
我国现已确定的2555个传统村落在地域分布上很不均衡。总体来说,经济发展越快,交通区位越好,城镇化率越高的省、区和直辖市,传统村落的数量越少,保护状况也越差。其原因是一些省市在推进城镇化发展中对古村落缺乏保护意识,盲目迁村并镇,追求城镇化率,甚至强制农民迁村并城。
保护传统村落,首先要提高地方党委、政府的保护意识,端正政绩观。建议全国政协就如何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保护传统村落,组织专题调研,向中央反映情况。此外,建议:
一、尽快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制度,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推行。
二、在推进城镇化工作中,要把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政策和问责制度,不得对传统村落随意撤并。
三、设立稳定的专项资金渠道。把传统村落财政补贴资金集中用于保护抢救。
四、根据我国区域经济梯度发展的实际,对传统村落区别政策,实行分级分类指导。财政补贴不只限于中央,省市地方财政也要给予配套扶持。对经济发展较快东部地区应支持抢救性保护传统村落的项目;中部地区,抢救传统村落格局和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民居,同时支持部分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对西部特别是老少边地区,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资金投向抢救性传统民居和基础设施、防灾设施的同时,要和国家扶贫政策、扶贫资金结合,进行产业引导辅助。
五、制定传统村落宅基地使用特殊政策。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应实行新老居住地分开。对因人口增加确实需要重新建房或因传统村落产业发展需要村集体收回老宅的农户,应按照保护规划在新区安排宅基地。
湖南省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胡彬彬:
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应加强国家立法
关于国家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四点建议:
一、关于国家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目前我国没有一部能完整涵盖和完全适应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法律,且现有法律相互矛盾。建议由国务院主持,国家住建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局参与起草,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国家专门性法规,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监察机构。
二、关于传统村落的建筑保护。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与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传统村落保护不相适应,传统村落保护进入了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保护效果相悖相峙的困局,应及时调整,出台与其相适应的法律。
三、传统村落文化的活态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传统村落的固态建筑上,更体现于原住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精神信仰、道德观念与价值取向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活态”中。
四、传统村落的环境保护。在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中,应将传统村落周边的自然环境纳入进来。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德胤:
传统村落保护关键是激活人心扭转观念
一、观念是根源。传统村落保护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究其根源是遗产观念不普及。村民们普遍认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是落后贫穷的象征,要将其拆除。政府要保护,就会跟村民产生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管理、机制等问题。
二、扭转观念靠示范。政府拿出一定资源,建立一批示范村或示范点,在根本上改变村民们的价值观,实现村落保护的成本由全民共担。
三、各村要有示范点。建议在每个传统村落里,由政府筹集资金,对1-3处传统建筑或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内部改造,使其符合现代化生活。示范点选择有三类:一是公共建筑如大会堂、民俗博物馆等,让村落社区重新找回集体凝聚力。二是公益建筑如小型书屋、小型幼儿园等,为留守农村的老人、小孩和妇女等弱势群体设计一个专门活动空间。三、时尚建筑如咖啡馆、茶馆、小型餐厅、小型客栈等,此类建筑可为当地村民创造收入。
四、各地要有示范村。建议选择百分之一的传统村落,由政府筹集资金,进行整村推进保护与发展工程,在做好保护发展规划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完成修路、上下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河道、巷路、树木等景观工程;由政府注资到村委会或合作社,购买或长期租用旧房、农田和山林,进行规模种植和改造经营,盘活并壮大资产。在此基础上,制订适用于本村的社保福利政策。
五、村落保护要有守有攻。划定保护区、制订保护措施是为了遏制住破坏势头,改善基础设施和完善景观面貌为发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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