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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4月8日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龚 平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工作是一个极具探索意义的课题,江苏苏州通过立法实践和出台配套政策,积极抢救非遗传统村落与街区、因地制宜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力求既保有江南独特的山水风光,又能解决从业者在一体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安居乐业”以及“原材料匮乏”等问题,希望——
江苏苏州,是一个非遗资源丰厚的城市,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6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9项,位居全国各类城市前列。同时,苏州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最快的城市之一,并被国家发改委列为全国城乡一体化深化改革试点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传统文化的延续传承所产生的碰撞,为苏州市如何科学保护主要源自农耕文明的非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苏州市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所实施的非遗科学保护方法与措施,主要体现于立法实践之中,也体现在市委、市政府逐步完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之中。2014年正式施行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要根据非遗项目的特点和存续状况,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就是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科学保护的重要对策。归纳起来分析,苏州市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科学保护非遗,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明确要保护的非遗村落与街区
《条例》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了苏州市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首先要认定并抢救非遗传统村落与街区。
苏州市于2013年6月启动了“全市美丽镇村建设”工程,在首批确定的16个“美丽城镇”和71个“美丽村庄”示范点中,有部分是保留了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村落,纳入社区体制管理的。在2013年9月制定的《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责任分解方案》中,融入了“根据村庄不同的自然肌理、建筑风貌、地理环境、社区形态和乡风民俗,规范管理村庄建筑物,引导民宅等各类建筑物和生态建设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充分体现自然地理与历史人文特征,传承历史文脉,彰显生态韵味,展示具有江南水乡农村独特的山水风光、田园风光等不同特色”等内容。该《方案》还提出:“有一定传统工艺特色村庄,做精做细工艺文章,扩大村庄从业人员,提高工艺品加工知名度,形成工艺文化特色村。”这将切实帮助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从业者解决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作坊空间”保护、“安居”且“乐业”等问题。2014年,苏州已明确对市区现有5000多个自然村中,规划保留自然村1380个,其中古村落14个、传统手工业村庄68个。
实施记忆性保护工程
《条例》的“分类保护”首先明确了要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性保护,这是针对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中急需抓紧做好抢救与保存工作的重要举措。
对于抢救性保护,《条例》特别明确了要鼓励并扶持年轻人特别是外地年轻人学习、继承具有苏州特色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达到一定水平的,要在户籍准入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除此之外,对于传承后继乏人的问题,《条例》还明确了要“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对于非遗原材料保护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并明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有权优先利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同时,也鼓励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原材料问题。为保护传统蚕桑丝织业的生态链,苏州市吴江区已经在城乡一体化规划中落实要保留或复植桑园1.1万亩。
对于传统美术、传统技艺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的问题,《条例》明确:“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并要求:“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用。”苏州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优势突出,全国工艺美术十一大类中,苏州就拥有十大类3000多个品种,涉及生产实践和生活需求的各个领域,“苏工”、“苏作”享有盛誉。
因地制宜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条例》将“区域性整体保护”列为苏州市非遗分类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设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扶持机制。”这其中主要涉及了两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从立法层面提出要对“非遗传统村镇”加以保护。在《苏州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三年实施计划(2014-2016年)》中已明确:“设立3至5个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建设1至2个江苏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有条件的张家港沙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吴江江南水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已经在进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
其次,提出了要“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扶持机制”。《苏州市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也已于去年1月1日起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同时施行。《苏州市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自然生态保护的补偿方式、对象、资金统筹和使用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条例的同时施行,就为进一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的扶持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对非遗进行立法保护的同时,苏州市委、市政府于2013年启动了“有效保护‘四个百万亩’工程”,明确了“四个百万亩”的具体目标:规划保护百万亩优质粮油工程、百万亩高效园艺工程、百万亩特种水产工程和百万亩生态林地工程,总面积不低于410.56万亩。这一举措,旨在为后代留下广阔的发展空间,以持久展现江南“鱼米之乡”风貌,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保留了一定的资源空间。吴中区甪直镇已经着手依托25平方公里的澄湖科技生态农业示范园(特别是3500亩水生蔬菜基地核心区),规划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江南水乡妇女服饰项目的就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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