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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保护的立法建议
发表日期:2015年3月22日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胡彬彬

       【摘要】为了遏止传统村落频遭破坏现象的蔓延,制止对传统村落无度无序开发,防止和避免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迫在眉睫。传统村落的立法保护不仅包括建筑保护、村落文化的生态保护,还包括村落的环境保护。

  【关键词】传统村落;建筑保护;活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B

  传统村落已正式列入国家历史文化保护战略。在中央政府对于传统村落保护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取得了不少阶段性和区域性的显著成果。

  不过,就传统村落保护的刚性需求和有效长效机制而言,国内尚没有一部能完整涵盖和完全适应于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法律。实事求是地说,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证明,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涵盖不了、也保护不了传统村落。为了遏止传统村落频遭破坏现象的蔓延,制止对传统村落无度无序开发,防止和避免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立法保护传统村落文化迫在眉睫。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传统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国家(而非部门)专门性法规。在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起专门的监督监察机构专司此事,形成长效永久机制。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立法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对象: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整体空间风貌,包括传统村落的格局和形态;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与风物、建筑及其遗址;村落人居环境、土地水系;语言文字、精神信仰与习俗;具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当地特有的物种,包括原生性动植物等。

  关于传统村落的建筑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最受关注的是其建筑。关于传统村落建筑等文物的保护,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都有相关立法。我国也有,但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与农村民居权属政策、传统村落保护很不相适应,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居住在传统村落中的村民,在村落未纳入文保单位之前,其建筑的产权是属于村民个人的,村民是有权对自己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缮的。一旦这些村落被挂牌保护之后,其建筑及其它文物就均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就不再完全属于居住在其中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擅自维修不可移动文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所以,在纳入文保单位的传统村落中,即使是村民所居住的房子坏了,也不能擅自维修。其维修是需要按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走申请维修审批程序的。而且走完程序需要一年半载。除了“国保”的维修经费比较有保障之外,“省保”、尤其是“县(市)保”,大都落实起来很困难。其直接的后果是,“要换一根梁,等到塌了房”,村民看着传统村落建筑破损,一天天“烂”,直到坍塌。

  传统村落自然分布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传统村落是当年由当地的人、用当地的材料和当地富有地域或民族特色的工艺筑造而成的,是原住民的生存智慧和文化艺术审美智慧的结晶。现在对于已经挂牌保护的传统村落建筑的修缮,有着极为严格的按保护等级的 “资质等级准入”制度。这样可能产生的结果就是,南方的某个国保村落,由北方的某个单位来实施维修。钱花了不少,修出来的建筑已经完全不是原来的风貌了。原因是北方的专家,不懂南方的材料和工艺。因此,对传统村落的修缮,必须打破现行的“资质等级准入”制度,当地的传统村落,要让当地的人用当地的材料、当地的工艺、原住民的智慧来维修,让乡土建筑的修缮回归居住于乡土的人。这样就能真正保住历史地域建筑风貌,修旧如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少居住于破损严重、地方政府又无钱去修缮的“被保护”建筑中的村民,也不能另寻宅基地建造新房,他们住在危房中却又搬不走。房子不安稳,也造成了“居心”不安稳。

  上述表明,传统村落的保护,进入了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保护目的与效果相背相峙的困局,如不及时调整,出台与其相适应的保护法律,传统村落可能会出现越“保”越少,消亡更快的状况。

关于传统村落文化的活态保护

  目前,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所界定的保护对象与内容来看,我们重视了有形的建筑保护,却忽略了无形的文化保护。实际上,传统村落的建筑文化,只是传统村落文化当中,以“固态”形式呈现出的文化的某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传统村落文化的价值,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传统村落的固态建筑上,更体现于原住民活态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精神信仰、道德与价值取向观念等在内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等方方面面。因此,对传统村落中的活态文化的保护,更应引起立法保护的重视而不是忽略不计。包括我们要大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的有关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美德的精神内核都深蕴在这些活态文化之中。保护是手段,目的是要弘扬蕴含其内的优秀与精华,不能舍本求末。文化因人而生,保护也应因人而施。对传统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绝不能以偏概全地只局限于传统村落建筑的原有样式与外貌,而忽视生活当中的“人”,以及由“人”所创造、传承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活态”文化保护始终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首位,这样才能确保保护机制的有效性,确保传统村落文化不会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断链,确保民族历史文化不出现“断层”。也要充分认识到传统村落的文化构成,从古至今都不是静止的。没有传统村落的“活态”存在,其他诸多方面的价值,也没有办法依附。“活态”保护是重中之重,不能让传统村落成为死的“标本”。必须把传统村落的保护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传统村落的人与文化都“活”起来的全新保护格局。

  关于传统村落的环境保护

  传统村落与其周边的环境唇齿相依。因此,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把村落与所处的自然环境生硬地截然分割。不能把传统村落孤立地进行保护,而要将包括养育村民、孕育文化、培育情操的自然山水与生存、生态水土资源与环境,从整体上进行保护。这既事关国家民生安全,也是传统村落保护中新的重点和难点。环境污染、土地毒化,是最近年来村落凋零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意大利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就是从环境入手,整体保护。这既合乎我们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理念,也是一种非常值得借鉴的方法。我们应将传统村落文化,视为村落自然环境与原住民社会生活人文景观和谐共生的文化遗存。人是自然的一份子,村落是适度融入自然中的人文景观,已经与自然浑然一体,成为人类的宝贵遗产。因此,在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应将传统村落周边的自然环境纳入进来。这样既有利于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持续健康地保护与发展,也有利于历史空间氛围的保护,有利于农业及农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营造鲜活的、充满自然与人文景观活力、涵养和培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具有传统文化特色和丰富历史价值的文化环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为湖南省第十一届政协常委、中南大学教授、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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