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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日期:2012年12月10日
2012年,我国政府正式启动了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同时进行了专家审定与《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工作。这应是文化史上一个意义重大而影响深远的事件。之前,大量出现在媒体上的信息与文章,表达着学界与公众对这一关乎国人本源性家园命运的关切;在这之后,人们的关注焦点则转向这些处于濒危的千姿万态的古老村落将何去何从。这里,想对有关传统村落现状与保护的几个关键问题表述一些个人的意见,以期研讨。
每天消失100个传统村落 凸显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五千年的中华民族基本处在农耕文明时期。村落是我们农耕生活遥远的源头与根据地,至今至少一半人还在这种“农村社区”里种地生活,生儿育女,享用着世代相传的文明。在历史上,当城市出现之后,精英文化随之诞生,可是最能体现民众精神本质与气质的民间文化一直活生生存在于村落里。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域多样;在漫长的岁月里,交通不便,信息隔绝,各自发展,自成形态,造就了中华文化的多样并存与整体灿烂。如果没有了这花团锦簇般各族各地根性的传统村落,中华文化的灿烂从何而言?可是,最近一些村落调查和统计数字令我们心头骤紧。比如:在21世纪初的2000年,我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到了2010年锐减为271万个,仅仅10年内减少90万个,对于我们这个传统的农耕国家可是个“惊天”数字。它显示村落消亡的势头迅猛和不可阻挡。
如此巨量的村落消失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10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倾心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
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撤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它直接导致村落消失,是近10年村落急速消亡最主要缘由。
在由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中,村落的减少与消亡是正常的,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但我们不能因此对村落的文明财富就可以不知底数,不留家底,粗暴地大破大立,致使文明传统及其传承受到粗暴的伤害。
进一步说,传统村落的消失还不仅是灿烂多样的历史创造、文化景观、乡土建筑、农耕时代的物质见证遭遇到泯灭,大量从属于村落的民间文化——非遗也随之灰飞烟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评定的标准是,它必需“扎根于有关社区的传统和文化史中”。如果村落没了,非遗——这笔刚刚整理出来的国家文化财富中许多项目便要立即重返绝境,而且这次是灭绝性的,“连根拔”的。
传统村落还有另一层意义——它是许多少数民族的所在地。不少少数民族没有文字,没有精英文化,只有民间文化。他们现在的所在地往往就是他们原始的聚居地。他们全部的历史、文化与记忆都在世代居住的村寨里。村寨就是他们的根。如果传统的村寨瓦解了,这个民族也可能就名存实亡,不复存在。
面对着每天至少消失100个村落的现实,保护传统村落难道不是一件攸关中华民族文化命运的大事逼到眼前?
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 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
当今国际上把历史文化遗产分为两部分,一是物质文化遗产,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历史的转型期间,能将前一阶段的文明创造视做必需传承的遗产,是进入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这时间并不久,不过几十年,而且是一步步的。从国际性的《雅典宪章》(1933)、《佛罗伦萨宪章》(1981)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1987)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可以看出,最先关注的是有形的物质性的历史遗存——小型的地下文物到大型的地上的古建遗址,后来才渐渐认识到城镇和乡村蕴含的人文价值。然而在联合国各类相关文化遗产的文件中,我们只能见到一些零散的关于传统村镇保护的原则与理念,没有整体的保护法则,更没有另列一类。至今还未见任何一个国家专门制定过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法规。可是,传统村落却是与现有的两大类——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不相同的另一类遗产。
首先,它兼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而且在村落里这两类遗产互相融合,互相依存,同属一个文化与审美的基因,是一个独特的整体。过去,我们曾经片面地把一些传统村落归入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只注重保护乡土建筑和历史景观,忽略了村落灵魂性的精神文化内涵,徒具躯壳,形存实亡。传统村落的遗产保护必须是整体保护。
第二,传统村落的建筑无论历史多久,都不同于古建;古建属于过去时,乡土建筑是现在时的。所有建筑内全都有人居住和生活,必须不断地修缮乃至更新。所以村落不会是某个时代风格一致的古建筑群,而是斑驳而丰富地呈现着它动态的嬗变的历史进程。它的历史不是滞固和平面的,而是活态和立体的。
第三,传统村落不是“文保单位”,而是生产和生活的基地,是社会构成最基层的单位,是农村社区。它面临着改善与发展,直接关系着村落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保护必须与发展相结合。在另两类文化遗产——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显然都没有这样的问题。
第四,传统村落的精神遗产中,不仅包括各类“非遗”,还有大量独特的历史记忆、宗族传衍、俚语方言、乡约乡规、生产方式等,它们作为一种独特的精神文化内涵,因村落的存在而存在,并使村落传统厚重鲜活,还是村落中各种“非遗”不能脱离的“生命土壤”。
综上所述,从遗产学角度看,传统村落是另一类遗产。它是一种生活生产中的遗产,同时又饱含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对它的保护是个巨大的难题。一方面是它规模大,内涵丰富,又是活态,现状复杂,村落保护往往与村落的发展构成矛盾;另一方面是它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若要保护,必然牵涉政府各分管部门的配合,以及管理者的文化觉悟;再一方面是无论中外可资借鉴的村落保护的经验都极其有限,而现有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理念与方法又无法适用。这是传统村落保护长期陷在困境中的根由。
调查启动和名录收集 保护的出路与转机
近年来,随着传统村落的消亡日益加剧,不少大学、研究单位和社会团体频频召集研讨,谋求让这些古老家园安身于当代的良策;不少志愿者深入濒危的古村进行抢救性的考察和记录;一些地方政府在古村落保护上做出可贵的尝试,比如山西晋中、江南六镇、江西婺源、皖南、冀北、桂北、闽西、黔东南以及云南和广东等地区。尽管有些尝试颇具创意,应被看好,但还只是地方个案性和个人自发性的努力,尚不能从根本上破解传统村落整体困局。
2012年有了重大转机。4月由国家四部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传统村落的调查。半年后,通过各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的调研与审评工作初步完成,全国汇总的数字表明我国现存的具有传统性质的村落近12000个。随即四部局成立了由建筑学、民俗学、规划学、艺术学、遗产学、人类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传统村落名录》,进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将成为国家保护的重点。评定的着眼点为历史建筑、选址与格局、非遗三个方面,除去各个方面的专业性,还要兼顾整体性和全面性。比如,在乡土建筑与村落景观方面,不但要看其自身价值,还要注重地域个性与代表性,不能漏掉任何一种有鲜明地域个性的村落,以确保中华文化多样性并存。再如,如果某个传统村落以“非遗”为主,其非遗首先必须列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使国家非遗不受损失,不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悲剧发生。
四部局联合推行,可以统筹全局,推动有力,使工作的落实从根本上得到保证。这是一个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的创造性的办法,体现了国家保护传统村落的决心。它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将原先习惯称呼的“古村落”,改名为“传统村落”。“古村落”一称是模糊和不确切的,只表达一种“历史久远”的时间性;“传统村落”则明确指出这类村落富有珍贵的历史文化的遗产与传统,有着重要的价值,必须保护。
用现代文明善待历史文明 传统村落保护任重道远
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确定下来,其保护的工作不是已经完成,而是刚刚开始。要防止把申遗成功当做“胜利完成”。其实,正是历史文化遗产被确定之日,才是严格的科学的保护工作开始之时。尤其传统村落的保护是全新的工作,充满挑战,任重道远。
一是建立法规和监督机制。传统村落保护必须有法可依,以法为据。立法是首要的,还要明文确定保护范围与标准,以及监督条例。管辖村落的地方政府必须签署保护承诺书,地方官员是指定责任人。同时,必不可少的是建立监督与执法的机制。由于传统村落依然是生活社区,处于动态的变化中,保护难度大,只有长期不懈的负责任的监督才能真正保护好。
二是专家支持。我国村落形态多,个性不同,在选址、建材、构造、形制、审美、风习上各有特点。因此,在保护什么和怎么保护方面必须听专家意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应制定严格规划,由专家和政府共同研讨和制定,并得到上一级相关部门的认定与批准。传统村落能否保护好的关键之一,要看能否尊重专家和支持专家,利用好专家的专业意见和科学保障。
三是传统村落的现代化。保护传统村落决不是原封不动。村落进入当代,生产和生活都要现代化,村落里的人有享受现代文明和科技成果的权利。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完全可以做到两全其美。那种认为这两者的矛盾难以解决,非此即彼,正是一脑门子赚钱发财所致。在这方面,希腊、法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在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中采取的一些方法能给我们积极的启示。比如他们在不改变街区历史格局、尺度和建筑外墙的历史真实的前提下,改造内部的使用功能,甚至重新调整内部结构,使历史街区内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民居不是文物性古建,保护方式应该不同,需要研究与尝试。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不但不矛盾,反而可以和谐统一,互为动力。其原则是,尊重历史和创造性地发展,缺一不可。
只有传统村落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宜于人居,人们生活其中感到舒适方便,其保护才会更加牢靠。
四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落保护。在少数民族地区,村落就是民族及其文化的所在地,其保护的意义与尺度应与汉族地区村落保护不同。对于少数民族一些根基性的原始聚居地与核心区域,应考虑成片保护,以及历史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是可以利用,但不是开发。一些经典、有特色、适合旅游的传统村落可以成为旅游去处,但不能把旅游业作为传统村落的唯一出路,甚至“能旅游者昌,不能旅游者亡”。传统村落是脆弱的,要考虑游客量过多的压力,不能一味追求收益的最大化,更不能为招徕游人任意编造和添加与村落历史文化无关的“景点”。联合国对文化遗产采取的态度是“利用”,而不是“开发”。利用是指在确保历史真实性和发挥其文化的精神功能与文化魅力的前提下获得经济收益;开发则是一心为赚钱而对遗产妄加改造,造成破坏。坦率地说,这种对遗产的“开发”等同“图财害命”,必须避免。
六是细致搜寻,避免疏漏。尽管全国性的村落普查已经初步完成,但我国地广村多,山重水复之间肯定还会有一些富于传统价值的村落,没有被发现与认知,更细致地搜寻有待进行。十多年来的非遗普查使我们明白,文化之丰富表现在它总有许多珍存不为人知,我们不能叫于今尚存的任何一个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村落漏失。
七是尝试露天博物馆。在确定保护的较为完整的传统村落之外,还有些残破不全的古村虽无保护价值,却有一件两件单体的遗存,或院落、或庙宇、或戏台、或祠堂、或桥梁,完好精美,但孤单难保,日久必毁。世界上有一种愈来愈流行的做法叫做“露天博物馆”,就是把这些零散而无法单独保护的遗存移到异地,集中一起保护,同时还将一些掌握着传统手工的艺人请进来,组成一个活态的“历史空间”。这种博物馆不仅遍布欧洲各国,亚洲国家如韩国、日本和泰国也广泛采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城市重要的旅游景点。这种方式使那些分散而珍贵的历史细节得到了妥善的保护与安置。
八是提高村民的文化自爱与自信。传统村落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政府与专家的层面上,更应该是村民自觉的行动。如果人们不知自己拥有的文化的价值,不认同,不热爱,我们为谁保护呢?而且这种保护也没有保证,损坏会随时发生。所以接下来一项根本的工作是提高人们的文化自觉和自信。文化只有首先被它的拥有者热爱才会传承。提高村民文化自觉是长期的事,但如果只让人们拿着自己的“特色文化”去赚钱是不会产生文化自觉的。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各界投入、参与和帮助传统村落保护,也是推动全民文化自觉的好办法。
现在可以说,传统村落从困境中走出来了。它独有的价值终于被我们认识,并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外另列一类,即“传统村落遗产保护”,纳入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谱系”中。10年前我国只有文物保护,经过近10年的努力,拥有了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村落遗产三大保护体系,使中华民族的历史财富得到全面和完整的保护。这是我们在文化建设上迈出的重大一步。
如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传统村落进行过全面盘点,进行整体保护。我们这样做,与我们数千年农耕历史是相衬的,也是必需的。它体现我国作为一个东方文化大国深远的文化眼光和高度的文化自觉与自信,以及致力坚守与传承中华文明传统的意志。中华文明是人类伟大的文化财富之一。我们保护中华文明,也是保护人类的历史创造与文明成果。
当然,传统村落保护刚刚开始,它有待于系统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它需要相关的理论支持和理论建设,需要全民共识和各界支持,需要知识界的创造性的奉献,以使传统村落既不在急剧的时代转型期被甩落,也不被惟利是图的市场开发得面目全非。我们要用现代文明善待历史文明,把本色的中华文明留给子孙,让千年古树在未来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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