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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研究重在挖掘“经验”——开拓传统乡约的时代内涵 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服务
举办日期:2013年5月5日

  乡约,是乡村社会中以教化为主要目的的民间基层组织形式。当前,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便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重要性已日渐凸显。

  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工具,传统乡约对当今构建新型乡规民约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日前,围绕传统乡约的功能、作用及其研究的意义,记者采访了相关学者。

  乡约的历史变迁

  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教授董建辉表示,乡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周礼》的“读法之典”,制度上则最早始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制定《吕氏乡约》,并推行于所在乡里,内容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罚式、聚会、主事七项。

  《吕氏乡约》主要目的是惩恶扬善。董建辉说,它用通俗的语言规定了处理邻里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乡民修身、立业、齐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过往送迎、婚丧嫁娶等社会活动的礼仪俗规,有利于培育和增强乡民的社会共同体意识。

  南宋时,理学家朱熹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进而修改为《增损吕氏乡约》。董建辉表示,经朱熹修改后,突出了乡约的仪式性和社会教化功能,强化了乡约维护等级秩序的作用。到明朝嘉靖年间,中央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乡约,乡约的发展进入高潮阶段,并从农村扩展到部分城市,这一时期,官办乡约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至清朝,乡约进一步普及,在沿用明代乡约职能的基础上,也被赋予了更多政治职能。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段自成介绍说,乡约要进一步配合官府理讼办案,协助官府维护约内治安,为官府催粮办差等。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常建华认为,清朝乡约的官办色彩更浓,乡约的基层行政职能进一步强化,从而使乡约执事逐渐成为一种基层官役。

  这种转变对乡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董建辉表示,在组织上,乡约由民间自发形成的教化组织转化为基层行政组织;在制度上,由较单一的教化机制转化为与保甲、社学、社仓相结合,成为乡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功能上,由以社会教化为主,同时关注水火、盗贼、疾病、孤弱等民生问题,转化为以控制乡村社会为主,兼具行政与教化的双重职能。

  经过明清时期的迅猛发展,乡约日益和保甲、社学、社仓等相结合,成为封建政府管理和控制乡村社会的工具,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乡约在当今社会仍有生存土壤

  乡约的首要职能是社会教化,在社会教化之外,又兼具社会救助的职能。例如《吕氏乡约》规定,凡有水灾、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情况,无论是否属于约中之人,都应该施以救济。董建辉认为,《吕氏乡约》的推行,促进了地方风俗的淳化,既为乡民提供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也有助于在邻里之间培养相亲相爱的道德品质。

  由于历代的推崇,传统乡约不断发展完善。在功能上,乡约也增加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从而在维护地方治安、催缴钱粮税款、调解民间纠纷等地方事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多位学者表示,乡约在稳定地方社会秩序方面,对于封建官治有一定的弥补作用。董建辉表示,明清以来,乡约作为民间习惯法或地方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中央政府的法律一起,共同维护着广大农村的社会秩序。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张明新认为,乡约已经成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以外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现代乡规民约建设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制度文化渊源和历史借鉴。

  乡约是基层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当今的农村社会仍然有其生存的土壤。董建辉认为,应该借鉴吸收传统乡约的历史经验,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抛弃其封建礼教内容及不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因素,吸取其中合理成分,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从而为农村社区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服务。

  在制定和执行现代乡规民约的过程中,传统乡约的历史经验提供了很多的启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娟认为,必须把乡约放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视域下去考察,在开放的文化结构中予以多元化理解,尊重、总结和完善乡约,使乡约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生活的有效实践,推动法治理论和实践在基层社会不断完善和发展。董建辉说,正确对待传统乡约,一方面有利于挖掘乡约文化的“本土资源”,发挥其在维持农村社会秩序中的作用,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农村地区法制建设,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乡约的差异性有待深入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广泛推行,乡约引起了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者的重视。由于明代以前有关乡约的记载很少,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明清乡约上。关于当前乡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董建辉概括为,关注乡约实践的多,关注乡约理论的少;专题性研究和区域性研究多,个案研究和大视野的宏观研究少;对南方乡约的研究多,对北方乡约的研究少。

  常建华表示,在历代的社会变迁中,乡约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形态、有着怎样的发展和变迁等值得深入研究。此外,由于乡约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形态,还亟须把乡约和其他社会制度联系起来,共同探讨和思考。董建辉补充说,乡约在历代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和个性,还有待深入研究。

  作为基层自治和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约也受到法学学者的重视。许娟认为,应该弱化文本研究,重点研究日常生活中百姓认同的乡约文化及内化的规范,关注村民日常生活中的诸如婚丧嫁娶、纠纷解决等行为逻辑和意义,将这些日常生活中的事件和行为加以具体展开,以挖掘“经验”。

  在国际上,日本、韩国、越南等国也十分重视对乡约的研究。早在明代,随着以朱子理学为基本思想的儒学向周边国家的传播,乡约被传到朝鲜、日本、越南等,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多次在日本参加东亚国家乡约研究国际研讨会的董建辉认为,古代乡约中蕴含的教化和救助精神对于东亚国家当今的社会发展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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