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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逻辑植根于熟人社会
举办日期:2013年4月5日

  个人与家人之间的情分是“只有今生,没有来世”,因此必须讲“亲情”,“有情有义”;个人与熟人之间的情分是“大家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所以必须讲“人情”,讲“面子”;个人与陌生人之间没有情分或仅有“见面之情”、“一面之缘”,因此可以什么都不讲。

  当前,乡村正在发生剧烈的社会变迁。乡村巨变不仅是社会形态的变化,还是秩序机制的变化,它带来一系列预期和非预期的后果。要深刻理解当前的乡村巨变,需要从理论上深刻理解巨变之前的“熟人社会”。

  “亲密”是熟人社会获得信任的基础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对乡土社会的经典概括,成为人们描述乡村社会性质的经典理论模型。在费孝通研究的基础上,苏力以“熟人社会”为起点,论述现代性的法律和制度在乡土社会的实践过程与后果。他从村庄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亲密、默契及其预期出发,发现现代性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熟人社会中的长久关系和利益,使人们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在苏力眼中,“熟悉”是乡土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但如果因此将“熟悉”视为熟人社会的核心特征,将熟人社会归结为信息透明问题,进而认为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可以还原为制度经济学的某些基本原理,实在是对熟人社会有所误解。

  在贺雪峰的视野中,当前的行政村,在经历了新成立以来的乡村体制变革后,已经演变为半熟人社会。他进一步指出,农村社会流动的增加、就业的多样化、社会经济的分化、农民异质性的增加、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从另一角度表明村庄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变。然而,这种转变是否是根本性的?熟人社会的核心要素到底是什么?

  熟人社会中,人们因熟悉而自然地获得信任,获得对行为规矩的身体无意识式遵守。从“熟悉”到“信任”、“规矩”,其背后是“亲密”。正如费孝通所说,熟人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

  微观权力关系网维系熟人社会秩序生产

  经由“人情”,熟人社会被整合成 “亲密社群”。“人情”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天然自发的感情和性情;二是与法理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类似,在关系意义上关注“情分”、“情义”以及人情的“给予”和“亏欠”;三是与法理社会中的“法律”类似,在社会规范意义上与天理(道理)、国法相并列,并称为“情理法”。

  在熟人社会中,“人情”兼有情感、关系和规范三个层面的意义,但它首先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关系意义上,熟人社会的“人情”有家人、熟人和陌生人三方面。在秩序生产上,最重要的是熟人之间的整合。理想状态下,熟人社会内部不但有先赋性的地缘与血缘关系,更重要的是互相存在着人情上的“给予”与“亏欠”关系。正因此,熟人社会构成了一个“自己人”的社会,即“亲密社群”。没有这种“亏欠”,作为亲密社群的熟人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由于人情关系中存在“给予”与“亏欠”结构,一方就可以在特定事项、范围和领域内支配对方;由于人情中的这种“给予”与“亏欠”是相互的,因此双方互相享有支配力;由于人情的“亏欠”无法获得彻底清算,因此双方的这种支配力是持久的;由于熟人社会中每个人与其他人都有人情关系,因此人与人之间存在长久的权力关系。所以熟人社会其实就是一张微观权力关系网,甚至可以说,是一张没有主体的微观权力之网。其间权力高度弥散,每个人都不过是权力的作用点而已。这张微观权力关系网维系着熟人社会的秩序生产。

  在人情关系的具体场景中,人们该如何行为,不仅涉及处理两个人之间的人情关系,还涉及在熟人社会中如何处理人情关系的规范。熟人社会中的每个人既是人情规范的实践者、承担者,也是监督者;既是人情关系的主体,也是人情规范的主体;既受人情关系中另一方的权力支配,也受人情规范的支配。熟人社会的人情机制是一个不断自我执行和规训,同时也通过自我规训来规训他人的机制。通过这种规训,将村庄整合成了亲密社群。

  人情礼俗制度化

  “人情”最原本的含义是人天然自发的感情和性情,它随心所欲而没有节制,因此必须在建立社会义理的目标下对人情进行规范,使人情完成从自然性向社会性的转化。在传统社会中,这种转化的标志就是礼制的出现。

  在儒家的社会秩序建构中,“礼”用来连接天人之间的关系。天地万物运行的规律被称为“理”,它是自然规律,人不能改变,只能服从。在连接天人关系过程中,圣王承天道而制礼,即以天的名义来规范人情。在儒家看来,只要人情能够顺应天意,情感表达达到中和境界,天地万物就运行不悖、秩序井然了。

  礼对情的规范,体现了儒家对传统社会秩序的思考与建构,在功能上符合传统社会的需要。传统社会是农耕社会,生产生活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都非常高,高度依赖于人们的相互合作。儒家因此极端重视家庭伦理和家族伦理。礼制对家庭、家族关系的建构,实际上是对人们家庭关系中自然感情的礼俗制度化,其目的在于维护坚固的群聚共同体。因为自然情感的延伸有限,无法构成共同体的坚固基础。不过,这种人情的礼俗化,并非对所有关系中的情感一视同仁,而是更加强调父子之爱和兄弟之爱,轻视夫妇之爱。

  儒家强调小型社会(宗族)认同的方式提供了想象和建构大型社会(“国”/“天下”)的通道。一是要求人们推己及人,使家庭情感普遍化;二是借助家庭关系来想象各种政治关系,用父子类比君臣,用兄弟类比同僚,用婚姻来建构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因此,礼也就在人情的基础上打通了家国关系,将家族内的结构形态、关系模式及行为准则推及到家族之外的社会组织中,使家国同构、家国一体。

  儒家通过礼对社会秩序进行建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礼对人情的规范过程,也就是人情礼俗化过程。之后,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就不单是自然情感,而与礼俗浑然一体。礼俗社会因此可以说是人情社会,人情也因此构成了乡土熟人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

  乡土逻辑歧视陌生人

  在人情礼俗化的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围绕着人情关系展开的,行动准则是人情规范,这种人情取向的行动规律可以称为乡土逻辑。

  当人们在儒家建构的社会秩序理论支配下,用礼俗化的“人情”来思考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时,由于不同关系中应然的“情分”、“情义”是不同的,因此实然的“情谊”也应该有所不同。个人与家人之间的情分是“只有今生,没有来世”,因此必须讲“亲情”,“有情有义”;个人与熟人之间的情分是“大家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所以必须讲“人情”,讲“面子”;个人与陌生人之间没有情分或仅有“见面之情”、“一面之缘”,因此可以什么都不讲。概括来说,“人情取向的乡土逻辑”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熟人之间的“情面原则”,它是从熟悉和亲密关系中生发出来的一种处事原则。它要求人们待人接物、处理关系时,顾及人情和面子。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在长时间的互动中追求互惠平衡,而在每一次互动中讲究互让,并不要求平衡,也就是日常互让、长期互惠。

  二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不走极端原则”。人们不仅仅要讲人情、顾面子,还要在情与理发生冲突时,不能“认死理”。这就要求人们首先按照人情决定自己的具体行为,在情理法冲突时,援情略法,情在理先。否则,再怎么占理也是“不近人情”,不具有正当性。

  三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对待陌生人的“歧视原则”。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区分对待熟人与陌生人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与对待熟人不同,对待陌生人显得非常无情。歧视、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交涉手段、漠视陌生人的利益、偏袒熟人和本地人,都是普遍的和具有正当性的做法。

  四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乡情原则”。“落叶归根”的乡情是人情的延伸,这种以故土为精神归属的乡土习性,就是“乡情原则”。离开熟人社会的精英仍然受人情机制规训。他们关心村庄越多,在村庄的地位就越高,名声也越好。乡情原则维系着乡土的生态平衡,实现城乡社会的有机循环。

  (本文系《社会科学报》第 175 期 9 版“社会学”文章之一;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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