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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奈良真实性文件
举办日期:2013年4月8日
       我们这一群在奈良集会之专家,希望感谢日本当局慷慨的精神与心智上之勇气,提供一个及时的论坛,使我们得以在其中挑战有关维护领域方面之传统思想,并且论辩扩展我们视界之方式与手段,以带领我们在维护实务中,更加尊重文化与遗产之多样性。
       我们也希望能够认知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期望下所提供之讨论架构的价值,以完全尊重所有社会中之社会与文化价值之方式来验证真实性,并检验被提议列名世界遗产名单文化资产之杰出普世性价值。

       奈良真实性文件是孕育于1964年《威尼斯宪章》之精神,建立于其上,并加以延伸以回应我们当代世界中有关文化遗产关注与利益不断扩张的范筹。在一个日益受到全球化以及均质力量影响的世界,在一个有时候籍由侵略性民族主义与压制少数民族的文化以获取追求文化认同之世界,由维护实务中考量真实性而得之基本贡献,将会理清并阐明人类之集体记忆。


文化多样性与遗产多样性
       我们世界之文化与遗产多样性是所有人类精神与心智丰富度一项无可取代之泉源。保护并提升我们世界文化与遗产多样性必须主动的推动成为人类发展一种基本面向。
       文化遗产多依性存在于时间与空间,同时需要对其他文化及其信仰系统之所有面向加以尊重。在文化价值呈现冲突之案例中,对文化多样性之尊重需要承认所有文化价值之成员的合法性。所有文化与社会都是根植于特殊的形式而有形与无形表现手段构成了人们之遗产,应该受到尊重。
       强调每一个文化遗产就是所有人的文化遗产,这一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基本原则,是重要的事。文化遗产之责任与其经营管理首先应该是归属于其所产生之文化社区,接着是关心其文化社区。然而,除了这些责任外,严守为文化遗产维护而发展之国际公约与宪章也会约束来自他们的原则与责任之考虑。平衡他们自己与其他文化社区之要求,对每一个社区面言,是高度期望的事,假设获取这种平衡不会伤害到他们基本的文化价值的话。


价值与真实性

       维护文化遗产与其所有的形式与历史是根植于属于遗产之价值。我们了解这些价值之能力,部分是取决于这些价值之资讯来源是否可以被视为可信的与真实的而加以了解。与文化遗产源起及连续特征相关的这些资讯来源之知识与了解,以及他们的意义是这一段真实性所有面向一项必备之基础。
       在威尼斯宪章中被如此考量并且确认之真实性,呈现出是作为关于价值所必要之合格因素。 对于真实性的了解,在文化遗产所有科学性之研究,维护与修复计划以及《世界遗产公约》与其他遗产清查之列名程序,都扮演着基本之角色。
所有对于文化资产价值以及相关资讯来源可性度之评断,在不同的文化间,甚至是相同的文化内,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对价值与真实性之评断根基于固定的准则是不可能的事。相反地,对于所有文化之尊重,遗产之资产必须要在它们所归属之文化涵构以考量与评断。因此,最重要而且急迫的是在每一个人文化内,必须依照其遗产价值的特殊本质与资讯来源的可信度与真实性评断可能会与非常多样性资讯来源之价值相关。

       来源之面向可能包括形式与设计、 材料与物质、用途与机能、传统与技术、区位与场合、 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之因素。这些来源之使用允许文化遗产特殊艺术性、历史性、社会性与科学性的向度之精巧复杂加以检视。


附录一
       后续的建议(由史托维亚所提议 )对于文化与遗产多样性之尊重需要有意义之努力,以避免在企图定义或决定特定纪念物或历史场所时套用机械化之公式或标准化之程序。
       以一种尊重文化与遗产多样性之态度来决定真实性之力,需要鼓励不同文化针对他们特殊的本质与需求而发展分析过程与工具之步骤。这些步骤可能会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努力确保真实性的评估包含有跨领域合作与适当的利用所有可以取得之专门技术与知识;努力确保相关价值,是真正代表一个文化与其利益多样性,特别是在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上;努力清楚地记录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真实性之特殊本质,以作为未来处置与监控之实用性指引;从变迁的价值与环境之观点努力更新真实性评估。
       特别重要的是努力确保相关的价值是受到尊重的,而且它们之决定包括有尽可能努力以建立一个关于这些价值多领域与社区的民调。
       步骤应该也要被建立,而且推动在所有对于文化遗产维护与兴趣者之间的国际合作,以便改进对于多样性表现及每一个文化价值之全球性尊重与了解。将此对话持续并且延伸到世界上不同的区域与文化之中,是增加人类共同遗产维护之真实性考量实用价值之必要前提。
       为了要获取对于过去痕迹监护更具体之措施,增加大众对于遗产此项基本面向之了解,是绝对必要的。这意味着发展对于文化资产本身所代表价值更多之了解,同时尊重这些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在当代 社会所扮演之角色。


附录二:定义

       维护:所有为了解文化遗产,知晓其历史意义。确保其物质安全,且在必要时,其呈现,修复与品质提升而设计之努力。(文化遗产被认知为包括定义于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具文化价值之文化纪念物、建筑群与历史场所)。
       资讯来源:所有物质的、文字的、口述的与图像的来源,其使人可以了解文化遗产之本质、特殊性、意义与历史。
       《奈良真实性文件》是由在1994年11月1日至6日,由日本政府文部省之代理人所邀请,出席在奈良举办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之“奈良真实性会议”之45名代表所草拟。此代理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资产保存与修复中心、及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共同举办此奈良会议。奈良文件最后版本是由奈良会议之执行编辑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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