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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村落保护亟待加强
发表日期:2013年9月21日      来源:光明日报/2013 年/9 月/21 日/第 005 版 文化遗产      作者:中共杭州市委党校 周乾松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特别强调,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
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古村落保护价值意义与问题的基础上,对如
何保护好古村落,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

      保护古村落的价值意义

      古村落亦称传统村落,是指聚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的历史村落。

      我国古村落数量众多、丰富多彩、价值独特。它不仅拥有丰厚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
且具有丰富多彩的自然生态景观遗产;是我国农耕文明的根基、精粹和各个民族的“DNA 博物馆”,
也是我国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富有利用价值的旅游资源,更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中华
民族的精神家园。

      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这对于建设美丽,建设文化
强国,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心灵归属感,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竞争
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保护意识淡漠,财力不济,外出务工等原因,以致古村落乡土建筑“老龄化、空巢化”
的“自然性颓废”趋势正在蔓延。

      2、长期实行“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的用地政策不完善,加之“农村规划无序性”
以及村民改变居住条件、无序地“拆旧建新”等原因,造成古村落格局风貌“自主自建性破坏”
难以遏制。

      3、加快城镇化、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中“旧村改造”决策误导,“急功近利”追求政绩的
弊端,“涂脂抹粉”的“形象工程”等原因,导致古村落“大拆大建”的“建设开发性破坏”仍
在延续。

      4、历史文化名村“重申报、轻保护”“重旅游开发、轻文化保护”,商业化过度开发中“拆
旧建新”“保护性拆除”为借口的“拆真造假”等原因,导致古村落不断遭受“旅游性开发破坏”
时而发生。

       5、古村落长期来“萎缩性管理”和“多头管理”的弊端,保护法规、制度、政策相对滞后,
新农村建设中“鼓励新建”(按投入补贴)的政策缺陷,农村乡土建筑产权不清等,这些都是给
古村落保护带来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6、古村落保护范围广、乡土建筑多,维修规模大、费用高,财政投入普遍不足,还有保护资金
及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都是制约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现实困境。

       “保护好古村落”的对策建议

       未来 5 年,我国古村落将面临“加快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美丽乡村建设”的多重挑战。如
不及时加强保护,分散在全国各地、各具特色的古村落乡土建筑,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
改、并”等危险。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各级政府应坚持文化自觉,将古村落保护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
将之纳入政绩考核指标,建立“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古村落保护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
各司其职、配合抓好古村落的保护、利用、管理等。

       2、各级人大、政协应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巡回督查和指导。组织专家检查团对加强保护利用
提出法规性、政策性、可操作的意见和措施。各级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努力营造
全社会重视古村落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设置“文化保护专题课”,提高
各级官员的文化自觉和保护意识。

       3、县级以上政府应科学制定《古村落保护规划》。古村落保护利用项目未经省住建厅、文物
局同意的不得立项;县级建设、文物部门要建立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监控制度,及时掌握预测各种
动态,有效促进古村落的动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4、市级以上政府应制定《古村落保护利用条例(或办法)》。强化“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
性、生活延续性”保护的原则;改变古村落多头管理体制,完善“一户一基”的土地置换政策,
创新古村落保护的“称号浮动制、项目审核制、公示听证制、公众监督制”等制度安排,建立“政
府为主、企业为辅、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古村落保护利用。

       5、地方政府应多种方式筹集保护管理资金。将古村落保护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确定
相应比例的保护费,将出让土地所得的留成返还用作保护经费;可建立“政府奖励基金、社会捐
赠基金”和采取“彩票发行”等方式,发挥社会与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的引导作用。要创新
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利用;但严禁变相出让古村落遗产资源,防止单纯按商
业营利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6、古村落应创新“多元化、社会化、转移性”保护模式。探索实施古村落“村民自保、私
保公助”“村集体筹资保护、政府收购保护、产权转移、公保私用”等多元化保护方式。积极鼓
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认领、认养、认保”乡土建筑等社会化参与保护利用。适当允许村民
以单体出让、村集体整体出租使用年限,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租用和购买经营权等转移性保
护方式,以加快古村落乡土建筑的有效保护与利用。
   
       7、古村落有效保护要与整治环境、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相结合。既要有效保护好古村落文
化与自然遗产,又要合理安排好开发利用项目、改变古村落贫困落后的面貌;既要整治好古村落
格局风貌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享受现代文明;
更要利用好古村落发展休闲旅游、观光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以实现古村落“保护促进利用、利
用强化保护”的良性循环。

       8、古村落保护利用与发展旅游必须“以民为本,共保共享”。古村落保护要尊重村民自治的
权利,不能大拆大建,更不能全部迁走村民,要始终坚持生活延续性和文化活态保护。古村落保
护利用的各项规定应写入村民公约,以提高村民自觉保护意识、约束村民无序建设行为。发展旅
游要维护村民经济利益和文化权益,保存好古村落乡土文化与自然生态,维护好宽松安静的人居
环境;避免干扰破坏村民的传统习俗和生活秩序;要调动农民积极性,出台扶助政策鼓励村民利
用乡土建筑发展农家乐、民宿休闲和农业观光旅游,让保护发展成果惠及全体村民和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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