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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日期:2020年4月29日      来源:柳州日报      作者:

       日前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我市第三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记得住乡愁”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填补上位法相关空白、推动传统村落保护法制化的迫切需要。

  我市的青山绿水间散落着众多传统村落,其中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有28个,列入自治区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有35个。这些传统村落见证了我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千年历史,传承着弥足珍贵的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和本土文化。然而,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生产生活方式演变及外来文化影响,传统村落保护及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正面临严峻考验。

  市人大常委会掌握这些问题后,把《条例》纳入2018年立法计划,确定由市政府负责起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带队实地走访、广泛听取民意,组织相关部门赴外地学习立法经验,委托第三方进行论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改稿会等方式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经多次研究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0月审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随后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获得充分肯定。这是我市目前报送的唯一一部零修改的法规文本。

  《条例》共由六章四十九条组成,对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发展、监督检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保护发展规划的相关规定,分级、分区、分类相关保护措施,传统村落发展与利用的相关规定等,将为我市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守护美丽乡愁提供法治指南。《条例》已依法于4月13日在《柳州日报》全文公布,随后也在柳州人大网站进行了公布。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做好《条例》解读工作,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另悉,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是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是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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