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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乡愁”需保护活化“记忆场所”
发表日期:2015年6月22日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陆邵明

       要让每一位市民在身边的社区就能享受到历史文化保护成果,必须转变思路,转型发展。记忆场所就是一种全新的理念与模式,让全民更多地享受历史文化资源成为一种可能,同时将为万众留住乡愁
  我国第十个“文化遗产日”已经成功落下帷幕,但她的主题“保护成果全民共享”依然在路上。事实上,被列在保护名单中的文化资源始终是有限的,远远满足不了当下人们对于历史文化精神的需求。要让每一位市民在身边的社区就能享受到历史文化保护成果,必须转变思路,转型发展。记忆场所就是一种全新的理念与模式,让全民更多地享受历史文化资源成为一种可能,同时将为万众留住乡愁。
  日常生活语境“营养”文化资源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正在发生着深刻的演变。首先,保护对象已经从社会精英层面的遗产转向大众群体的集体记忆,即,除了关注名人故居,也要关注具有普遍性价值的特色生活街区。其次,保护价值已经从对历史与美学的评价逐渐转向社会文化价值的挖掘,即,除了关注有历史事件的“高、大、上”文物,也要关注有文化故事的“普通”建筑物。此外,保护策略从单体的博物馆式保护转向场所语境的保护活化,即,对于“大众层面”的建筑在不破坏主要载体原真性的同时可以进行适应性改造利用。总之,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日趋多样化的时代,记忆场所正在成为这一领域的前沿与趋势,也挑战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国际文献数据库表明,自2009年开始,记忆场所的主题已经成为了文化遗产、历史研究、城市科学领域的热点。
  记忆场所主要是指具有保留并能繁衍集体记忆的特色场所。其独特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在个体层面,记忆场所可以让每一个主体在时空变迁中构建社会身份及其精神慰藉;在社区层面,记忆场所有助于建构邻里文化的认同性与社会纽带;在地方区域层面,记忆场所的图谱将是地方城镇的风貌特色、地域文化、风土人情与其环境品质构成的重要部分;在民族与国家层面,记忆场所网络将极大地丰富与传承民族传统基因。
  如果将保护名录中的传统文化遗产比喻为地域文化资源“细胞核仁”的话,那么记忆场所就是“细胞核”,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场所则是“细胞质”。也就是说,保护名录中的文化遗产与名录外的记忆场所有机共生,方能形成文化资源的“基因”,同时两者又不能脱离日常生活语境的“营养”。
  记忆场所是乡愁的重要物质载体
  虽然记忆场所不能列入完整意义上的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范畴,却是普通市民赖以生活、工作、休闲之处,是乡愁的重要物质载体。然而,在过去的30年里,城镇化进程中为了达到高效率、商业化、现代化的标准与目的,孤立地保留了“细胞核仁”——文化遗产,铲除了大量的“细胞核”——记忆场所,进行着大规模的造城与造村运动,生产出越来越相似的人居空间,这样制造出来的“新”场所将市民的历史记忆、生活习惯与其根植的语境分离出来,越来越远离普通百姓的社会文化情感,形成一个个“乡痛”。
  通过对近百年来(1912-2014)关于乡愁的认知进行追踪分析,我们发现唤起乡愁的重要因素是家乡中的空间意象。这种因故土而生的空间意象是构成乡愁的基础性要素,远远超越了诗歌、文学、音乐、电影等的影响。而且,新千年以来,乡愁中的空间意象更倾向于“家园”中可感知的充满着爱与忧伤的记忆。这些具体、碎化的记忆通常以“家”的场所为中心,其中,由宅、屋、门、庭等构成了第一个空间尺度;由船、桥、井、街、小区、学校等构成了第二个空间尺度;山、水、镇、乡、城等构成第三个空间尺度,祖国、民族等大故乡形成了第四个空间尺度。由具象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逐渐形成了乡愁中的“家国情”。这些记忆场所容纳的是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生产、游玩中的故事。
  留住乡愁离不开这些百姓身边的记忆场所。正如美国历史场所保护协会成员爱德华·豪尔在《超越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认同、自我身份的建构过程不能脱离具体的场所与其语境。也就说,留住身边的记忆场所实际上也是对相关群体与个体的尊重。
  应探索开发记忆场所的创新模式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实现让市民“记得住乡愁”的目标,需要拓宽思路,充分利用好维系集体记忆、文化认同的典型的“记忆场所”。
  首先,从主题来看,需关注以下几类记忆场所:第一类是学校、文化宫等文化类场所;第二类是大礼堂、会馆、集市等生活休憩类场所;第三类是老码头、旧车站、粮油站等生产性场所;第四类是教堂、公墓、祠堂等宗教纪念性场所;第五类是风貌街巷、亲水边界、自然风景与其最佳观赏点等特色场所。
  其次,从形态来看,不仅要关注公共性建筑,还要关注公共空间,如小巷、街角、骑楼等;不仅要关注场所语境,也要关注一些记忆片断,一段情人墙、一座风雨桥、一棵具有独特意义的树木等等。
  此外,结合第三次文化遗产普查点进行梳理,对于既有文化遗存中难以纳入文化遗产名录的,但是具有独特集体记忆的,可将其纳入记忆场所的范畴;对于一些已经纳入文化遗产但是由于各种因素不值得严格、完整保护的,可以采用退出机制,将其降录为记忆场所数据库。
  当然,对于采集到的记忆场所,不应重蹈以往固化的文物保护模式,而应探索综合开发的创新模式。即,在现有的规划体制下,结合相应的地块单元,做好风貌保护与发展规划;结合社区功能需求,探索灵活多样的策略,对其进行适应性再利用,使得传统与现代有机融合,留住并繁衍你我共同的情感记忆。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建筑系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我国城镇化进程中记忆场所的保护与活化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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