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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雷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年9月21日      来源: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雷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5

  雷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

  雷州市历史悠久,素称“天南重地”。7000年前,在雷州市已有先民活动。我市传统村落较多,古民居分布较广。部分村落形成于宋朝、明朝时期,有的甚至形成于唐朝时期。我市第一、二批被列国家传统村落有潮溪村、东林村、关新村、青桐村、调铭村、周家村和邦塘村等7个村庄。随着时光流逝,这些传统村落已破落不堪,古民居铅华洗尽。因此,保护这些传统村落和古民居工作迫于眉睫。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三)主要目标。通过上下共同努力,用3年时间,使我市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雷州市传统村落保护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周才达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吴      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陈和明    市住建局局长

  牧      市文广新局局长

  成  员:周      龙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黄祖腾    调风镇委副书记、镇长

  周行璋    南兴镇委副书记、镇长

  莫祥利    纪家镇委副书记、镇长

  曹康武    白沙镇委副书记、镇长

  蔡倩燕    英利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传统村落保护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和明局长兼任。办公室电话:8814370

  三、主要任务

  (一)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和完善村内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河塘沟渠等公共环境。

  (三)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

  (四)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落实责任义务,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村民和公众参与,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预警和退出机制。

  四、基本要求

  (一)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空间的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避免“插花”混建和新旧村不协调。注重村落历史的完整性,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防止盲目塑造特定时期的风貌。注重村落价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二)保持传统村落的真实性。注重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杜绝无中生有、照搬抄袭。注重文化遗产形态的真实性,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注重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三)保持传统村落的延续性。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提高村民收入,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注重生态环境的延续性,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

  五、保护措施

  (一)制定保护发展规划。有关镇要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抓紧编制和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规划审批前应通过住建、文广新和财政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报经评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

  (二)加强建设管理。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级住建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严禁拆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传统建筑工匠应持证上岗,修缮文物建筑的应同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保护内容及投入资金

  (一)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对各传统村落古名居建筑群进行修缮,加以保护利用。古名居建筑修缮项目共计84个,预计三年内完成。资金预计投入1656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申请额15903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662万元。

  (二)防灾安全保障。对各传统村落进行防灾安全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共计7个,预计三年内完成。资金预计投入40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申请额376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24万元。

  (三)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对各传统村落历史环境要素修复,项目共计7个,预计三年内完成。资金预计投入398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申请额3572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416万元。

  (四)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对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项目共计7个,预计三年内完成。资金预计投入235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申请额2043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312万元。

  (五)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对各传统村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共计7个,预计三年内完成。资金预计投入129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申请额1244万元,村集体和村民投入51万元。

  七、监督管理制度

  (一)明确责任义务。1、雷州市传统村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开展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2、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承担村落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参与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3、村民、业主根据保护发展规划,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传统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传统村落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公开重要信息,鼓励社会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应公开项目内容、合同和投资额等,保障村民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三)建立退出机制。村落文化遗产发生较严重破坏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有关部门提出濒危报告,办理退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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