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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云南省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日期:2021年10月4日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为切实做好云南省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推进城乡高质量发展,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1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如对公示结果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真实姓名书面或电话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设计与名城处反映。


联系电话:0871-64320310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建设性的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云南活化利用示范经验,全社会参与保护的良好态势基本形成。

到2035年,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不敢、不能、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实现保护体系更加完整、管理机制更加科学、保护成效更加凸显、人文特色更加彰显,形成一批享誉全国乃至世界的云南历史文化保护品牌。


二、构建保护传承体系


(一)明晰保护传承体系内涵


云南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以完整体现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文化遗产为主体和依托,充分体现多民族文化融合地区的特征,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文化线路、文化生态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的内涵为:中国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全面展示西南地区人类发祥地与多元统一国家形成的历史见证;展示中国与南亚、东南亚的经济文化交流;展示西南边疆多样性民族文化与中原文化的融合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认定各级保护对象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研究出台各类保护对象的评选办法和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对象认定标准,指导州(市)有计划的推进各类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国家、省、州(市)级、县(市、区)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各州(市)应当建立预先保护机制,开展全域全要素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将符合认定标准的对象纳入预先保护名录,并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接到申报建议1年后仍不申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标准直接列入保护名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保护传承规划体系


省级构建分类科学、内涵丰富、传导有力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体系,开展省级和跨区域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统筹全省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工作。州(市)级构建州(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体系,形成指导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工作框架。开展州(市)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修编及编制工作,并加强与各层次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发挥规划对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保护传承法规体系


完善全省及地方性保护利用法规体系,加快推进省级保护条例修编工作;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州(市)、县(市、区)应加快出台保护法规、管理办法、政策文件,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省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的技术标准编制,督促、指导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适应地方的技术指导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融入城乡建设管理


(五)强化保护管控与建设维护


在城乡建设中,严格落实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保护重点,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建设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加大各类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力度。在实施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应将改造思路由“拆改留”调整为“留改拆”,通过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以微小空间为切入点,进行精心的维护、修缮、修补和整治,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善人居环境的整体品质


坚持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并重,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因地制宜地布局小规模、多类别、特殊类型的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多元化途径营造更美好、更宜居和更具文化内涵的历史空间环境,促进资源复合共享利用、服务机制体制创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综合防灾的服务能力


建立完善灾害防控制度体系,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震、地质灾害、避险疏散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各类保护对象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应对遗产保护面临的灾害风险。(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城乡风貌塑造与管控


加强整体风貌管控和恢复,运用城市设计方法,保护和延续整体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严格控制天际线和空间视廊,突出建筑风格和地域特色,充分彰显云南丰富多元的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各地应积极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试点,形成一批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域民族风貌、适宜现代生活需要的建筑样本。(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活化利用方式


(九)实施活化利用示范项目


开展“紫道”建设专项行动,实施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展示利用路径建设工程,串联历史文化资源。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活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提升城市活力。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宜居宜游”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试点工程,形成一批可复制的保护经验,向全省推广。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的展示体验工程,推动非遗走进百姓、融入生活。实施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工程,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优秀文化传承行动


依托各级各类设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学术团体等资源,统筹省级科研基金,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推动云南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研究,推出一批优秀科研成果。实施文化精品创作工程,积极创造反映各类型历史文化、文明成就、人文风光、生活风貌、民间艺术及名人轶事的文艺影视、美术作品,持续支持、鼓励、推动举办民俗节庆活动,搭建西南地区民族歌舞会演、民间工艺展演、文化博览等平台,充分发挥地域特色,讲活绚烂多彩的云南故事。(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社科院、省文史馆、云南广电台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协同


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沟通,建立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规划、保护、利用、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划、保护、利用、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文化线路、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规划、保护、利用、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加快历史文化管理数字信息化建设,明确统一的信息采集、入库标准,加强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建立保护工作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工作的各项要求,开展体检评估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论证制度,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巡查管理纳入到城市综合执法范畴。建立整体活化利用评估备案制度,避免出现搬空原住民、过度景区化等现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工作激励奖励机制


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城市体检评估指标、美丽县城测评指标中,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及时总结地方保护传承工作经验。鼓励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组织评选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工作考核问责机制


开展研究具体的考核问责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干部考核、任免重要参考。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省纪委、省检察院、省审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储备


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从源头补充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旅游、建设管理、古建筑修缮和消防安全等培训,建设一支理念先进、业务过硬的基层保护队伍。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修缮设计和施工企业名录库,加大非遗传承人培养,大力培育“传统工匠”、“名匠”,不断壮大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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