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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传统村落”须有威慑力
发表日期:2017年12月1日      来源:法制晚报——有话要说      作者:胡建兵

为了留住乡愁记忆,保留乡村风貌,江苏省政府近日颁布《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在全国率先以“政府令”的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立法保护,12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公开表示,古村落数量从2000年的360万个减少到2010年的270万个,相当于每天消失300个。不可否定,江苏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出发点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该《保护办法》中明确: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轻微的罚款显然对破坏传统村落的人没有什么威慑力。

笔者以为,既然以立法的形式,出台这样的办法,就必须要有威慑力。除了对破坏古村落建筑进行重罚外,还应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同时,立法应该明确古村落建筑的产权,只有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责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收回老建筑的产权进行保护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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