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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传统文化村落保护立法
发表日期:2016年3月18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漫画(徐鹏飞)  

       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庇护经济开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特别是传统文化村落及其历史建筑,也就不能有效制止各种破坏行为

  不断加快的城镇化进程,一方面带动了贫困人口的脱贫,一方面也加速了传统文化村落的消失。许多有价值的历史城镇特别是传统文化村落,在这个过程中被大规模地拆迁,这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许多地区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更因为缺少必要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加上人们急功近利的心态,保护传统文化村落难以得到全方位的支持与落实。

  仅以古村落为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在第五届经济前瞻论坛上谈到,古村落数量从2000年360万个减少到2010年的270万个,10年内消失了90万个,相当于每天消失300个。以一个省为例,湖南省的传统村落每年减少183.4个,差不多每两天就消失一个,现在全省普查登记的古村落仅有251处。照此速度,如不加以保护,人们甚至可以设想,不远的将来古村落将在消失殆尽。

  而这些蕴藏着传统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的消失,是我们民族和国家的悲哀。“要望得见山,看得见水,留得住乡愁”,但是我们留住了吗?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庇护经济开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特别是传统文化村落及其历史建筑,也就不能有效制止各种破坏行为。

  我熟悉和调研过的江南水乡,历史上留下100多个与周庄、同里、乌镇等地相仿的优美的水乡古镇。在上世纪80年代,我们运用合理规划和发展旅游的方法,保住了10多个古镇、古村,其他大多业已消失。这其中,有许多村落也做过科学的规划保护方案,但是就因为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可以制止基层干部的短视行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填河、拆桥、开马路,拆了古宅办工厂,经济发展了,古镇、古村没有了。

  直至今天,虽然人们对历史建筑、对传统文化村落的价值已有所认知,但由于没有历史建筑保护法,在赣、浙、皖等省份的偏远地区,许多古村落的村民都走光了,而留下的那些古宅、古祠,正被一批批古董贩子雇佣的人收购、拆卸,使这些古建筑连同它们的历史文化环境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有人会说,不是有《文物法》吗?对,但《文物法》是把历史建筑和古文化遗址、古坟墓、石窟石刻等并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将其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而古建筑物、古建筑群乃至古村落、古城镇,它们和墓葬、碑刻、古文化遗址等性质与保护方法完全不同。前者已经失去了实际的使用价值,它们的“生命”已经停止,而建筑以及城镇、村落,从一开始出现,就被人们所使用,就与人们的活动休戚相关,并且随着时间的延续而留存,因而古建筑及传统文化村落保护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也需要改变。正是由于我们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文化村落保护理念的不完善,造成新建筑、新城镇缺乏传统文化的灌注,承载着古老文化基因的传统文化村落不断消失,保护立法刻不容缓。

 

  放眼国际,法国早在1830年就成立了历史建筑专项研究机构,并设立历史古迹总监一职,1906年颁布了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1962年推出《马尔罗法》,使得遗产保护的对象首次扩大到城市的整个街区。此法除了进一步强调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还详细地规定了涉及民居安置、补偿、义务等方面的细则。如今,不仅法国,欧美许多国家以及东邻日本,都已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历史建筑及历史城镇的保护法律,并取得了很明显的效果。这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样本。

  我急切地呼吁针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文化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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